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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开展城镇天然气经营市场供区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09-21    来源:重庆市经信委

国际燃气网

2016
09/21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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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 天然气经营 天然气市场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各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建设加快推进和天然气普及率不断提高,各区县城镇天然气市场发展迅猛,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不断增加,由于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之间经营区域逐渐形成接壤甚至交叉,导致城镇天然气经营区域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渐增多,已局部影响到城镇天然气供应正常秩序。为维护全市天然气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安全运行,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城镇天然气供区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政府主导、公平公正、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避免交叉、有利安全”为原则,以科学、合理、规范供区划分为手段,以规范城镇天然气经营市场有序运行、保障工商企业和居民用气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总体目标,通过合理划分区域资源,促进我市城镇天然气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步骤
 
    (一)摸清家底。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天然气供气区域清理工作,主要包括现有天然气经营企业、经营区域、经营规模(管理用户数、年供气量等)、尚未发展天然气的区域等情况。
 
    (二)合理划分。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根据天然气供区划分原则,对尚未明确或存在争议的供气区域,明确供气区域界线和标识,形成天然气区域划分方案,报区县政府研究确定并形成书面决定后,报我委备案。请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于10月30日之前将供区划分情况表(见附件)并附区划图报送我委。
 
    (三)签订合同。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25号令)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住建部第126号令)的有关要求,与所辖区内现有天然气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请参照《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2))。对尚未发展天然气的区域,各区县经济信息委要提前做好规划工作,按照各区县政府的要求,采用招投标、招商引资等方式确定天然气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报送我委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作为辖区天然气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供气区域管理影响供气正常秩序、事关民生的重要性,统筹做好辖区内天然气供气区域的总体规划,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清理工作,尽早完成供区划分方案,并按时报送我委。同时,要按照职责要求,切实维护好辖区内的天然气经营秩序,保障正常供应和安全运行。
 
    (二)实施规范操作。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在供气区域划分时,要充分考虑所在区域管网分布和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实际情况,既要有利于安全平稳供气,也要避免燃气设施重复投资。确因气源变化,规划调整必须对供气区域进行调整的,为保证供气的可靠性和连续性,原用户维持现状,新发展用户按新划定区域执行 。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在处理供区纠纷时,必须严格遵守区域划分范围,确因区域性划分不清,界线不明的区域纠纷,应本着有利发展、降低成本、气源组织等原则妥善处理。若因气源建设需要,必须从对方经营区域内修建过境管道,在满足规划的前提下,经区县经济信息委的同意,可以修建过境管道,但不得在对方经营区域内开设接气口。
 
    (四)严格依法监管。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其完善天然气设施建设,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供气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对违反供气区域跨界经营的行为,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强化信息沟通。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加强与我委的沟通和联系,在供区划分和管理过程中,确因政策掌握等有难度的问题可报我委共同协调处理。
 
特此通知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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