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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延续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的通知

日期:2016-10-11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

国际燃气网

2016
10/11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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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镇燃气 燃气管理 燃气经营

    各市(含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定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有关县(市)燃气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省城镇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要求,针对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范围
 
  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燃气经营企业。
 
  二、办理时间
 
  2016年10月8日—2016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申请延续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建设行政许可书;(系统生成无需上传)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系统生成无需上传)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申请书;
 
  (五)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作流程
 
  (一)网上申报。企业用户登陆网上申报系统,按延续指令生成申报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二)窗口受理。设区市和有关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或燃气经营企业持申报材料和相关原件,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大厅(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西路501号辅楼1楼)窗口进行受理;
 
  (三)处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有效期延续5年,核发新证;
 
  (四)10个工作日办结,企业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行查询办理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有关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及时通知辖区内届满企业,安排部署好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延续工作。
 
  (二)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经营企业,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有效期延续5年。
 
  (三)因届满企业数量大,行政许可受理程序需要时间,各地要按照下列时间安排有序进行:
 
  辛集、定州、衡水、承德:10月8日—10月14日
 
  沧州:10月17日—10月21日 
 
  唐山:10月24日—10月27日 
 
  秦皇岛、张家口:10月28日—11月4日
 
  邯郸、保定:11月7日—11月11日
 
  廊坊:11月14日—11月18日
 
  邢台:11月21日—11月25日
 
  石家庄:11月28日—12月9日 
 
  不能如期受理的企业,请于12月12日之后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大厅窗口办理,时间截至12月31日。
 
  (四)2017年1月1日后,未提出延续有效期的燃气企业,原《燃气经营许可证》一律作废,不得继续从事相关燃气经营活动。
 
  (五)各地负责发放的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延续工作参照省厅做法执行。其他未尽事宜,请与省厅燃热中心联系。
 
  联系人:李丽英 0311-87803345  谭洪强 0311-87800537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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