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这是近日出台的《新余市燃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作出的一项规定。燃气管理提升至法律法规层面,将有助于解决少数建设单位乱挖乱建给燃气管理带来的困境。
了解到,新出台的燃气管理办法,对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自供、使用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做了具体界定。为此,记者就人们关心的一些细则进行解读。
1 预留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办法》规定,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对尚未安装管道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市区管道供气;不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采用小区管道供气。
2 连续停气超24小时用户可获赔偿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2小时在停止供气地段的居民楼道或者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当地的电视、报纸、电台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户;
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连续停止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24小时的,除不可预见的原因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 私拆燃气设施将被处罚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凡是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燃气抢险事故责任者将被追偿
《办法》规定,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对造成的财产损失,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燃气经营企业予以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抢修、抢险事故的责任者追偿。
5 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燃气将挨罚
违反《办法》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对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