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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厦门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2-24    来源: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国际燃气网

2017
02/24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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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居民用气 燃气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接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7]32号),要求城市燃气公司消化20%年初已上调的印尼气源合同气量门站销售价格,依据《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5]31号)和厦门市管道天然气动态调整机制,现就厦门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下调基数: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城市燃气公司消化上调20%门站销售价格,本次每立方米下调0.078元,冲抵原余留0.002元/立方米价差,本次应下调0.076元/立方米,为方便计算,本次下调0.07元/立方米(余0.006元/立方米价差留待下次调价时一并抵扣)。
 
  2、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厦门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从现行的3.36元/立方米下调至3.29元/立方米,按国家规定的三档价格级差1:1.2:1.5,居民用气第二档价格从现行的4.03元/立方米下调至3.95元/立方米,居民用气第三档价格从现行的5.04元/立方米下调至4.94元/立方米;
 
  特困户、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经燃气公司确认后,其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均按第一档气价3.29元/立方米执行。
 
  3、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从现行的3.51元/立方米下调为3.44元/立方米(车用气除外)。
 
  4、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本次执行气价为3.44元/立方米。
 
  5、执行时间自2017年3月1日起,即自调价实施之日起,第一次抄表按调整前的气价结算,第二次抄表按调整后的气价结算。执行期间,上游门站气价如有调整,厦门市管道天然气终端用气价格将相应调整。
 
  你司接文后,需做好阳光价费公示工作,及时通知用气户(单位),确保调价按时落实到位。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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