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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6-05    来源:湖州市政府网

国际燃气网

2017
06/05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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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液化石油气瓶 气瓶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

    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局直属分局:
 
    5月13日和5月15日,市区连续发生二起液化石油气泄漏引起的燃爆事故,共造成5人受伤。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现根据市安委办和市综治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城市瓶装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和紧急通知》(湖安委办[2017]28号)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瓶装燃气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3号)的工作部署,就全市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行为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各县区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开展了液化石油气瓶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基本杜绝了充装“螺丝瓶”等违法行为。但是充装单位不执行固定充装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瓶、不合格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引起社会关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连续多年提出相关议案和提案。为此,各地要牢固树立民生安全无小事意识,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环节的安全监察工作,持续规范液化石油气充装行为,预防和减少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事故发生。
 
    二、紧急部署,全方位多手段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现场监督检查
 
    各县区局要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执法机制,采取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突击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严厉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无证充装或超许可有效期充装行为。
 
    (二)充装过期气瓶。充装超过报废年限、检验日期的气瓶,或将“螺丝瓶”改装成“焊接瓶”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行为。
 
    (三)充装未经检查的气瓶。未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充装后未粘贴充装标签、警示标签。
 
(四)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人员未经考核取得充装人员证书,无证上岗。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工作措施,切实消除隐患。
 
    三、以查促改,规范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生产经营行为
 
    各县区要通过长期不间断的执法监督检查,督促充装单位通过气瓶产权转换,建立以充装单位为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全面实现固定充装制度。主动配合建设部门,加大推行液化气气瓶采用电子标签工作力度,全力配合做好人与瓶对应的“实名制”管理工作,实现气瓶充装、使用、检验、报废等全过程跟踪追溯,做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 责任可追究”,全面杜绝各类气瓶充装违法违规行为,防范液化石油气瓶事故发生。
 
    各县区局要每月5日前向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报送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并于12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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