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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配气价:利好行业竞争及燃气发电

日期:2017-06-28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国际燃气网

2017
06/28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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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发电 天然气 配气价格

    6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此次下游城镇燃气配送环节的价格监管规则建立后,意味着补齐了天然气价格监管的最后一块拼图。”卓创资讯资深天然气分析师国建表示,这是继2016年中游管输改革之后,对天然气下游配气环节的明确规范。

    自此,国内天然气产业链从跨省长输管道,到省级管网系统,再到城市燃气配气管网等建立起相对比较完善的价格监管机制,形成市场化改革的基本监管框架。注意到《指导意见》给出了7%的收益率上限,与之前征求意见稿的6%版本有所出入。“这是各方协商的结果。”国建对此分析,7%收益率基本符合国有燃气公司的现运营成本,不过对于民企燃气公司来说,依然利好。“《指导意见》旨在打破垄断,规范行业配气价格,民企只有提高竞争力,才能最大程度实现规则下的有利发展局面。”
 
    加强配气价格监管 建立成本约束机制
 
    近年来,我国在加快推进天然气行业竞争性环节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同时,着力加强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输配环节价格监管。我国天然气改革的原则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而“管住中间”是指从开始的跨省长输到末端配气整个运输环节实现全阶段的监管。2016年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建立起中游管道运输价格监管规则。
 
    在此之前,我国对下游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相对滞后。一是配气价格尚未单独核定。据国建介绍,目前多数地方都是直接管理销售价格,并没有单独核定配气价格,不利于各环节成本和价格清晰界定。二是监管规则不健全。目前部分省份地方制定了燃气价格管理办法,但有的地方还没有明确的价格管理规则。三是购销差价(配气价格)差异较大。由于各地在燃气定价方法、重要指标参数的选取上差异较大,导致不同城市燃气企业购销差价水平差距也较大,少数地方价格水平明显偏高,不利于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基于此原因,《指导意见》针对下游配气环节具体明确了相关监管方案。
 
    《指导意见》主要从三方面明确配气价格的制定方法:一是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对直接影响配气价格的部分核心指标参数,如供销差率、折旧年限、最低配送气量等,规定了上限标准或作出限制性规定,促进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行业效率。二是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各地科学确定标杆成本,对燃气企业通过自身努力使实际成本低于标杆成本的部分,建立燃气企业与用户利益共享机制,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率,主动降低配气成本。三是推进企业信息公开。要求燃气企业主动公开价格、成本等相关信息,便于不同企业成本对标,强化社会监督。
 
    另外,《指导意见》提出核定配气价格时投资收益率原则上不超过7%。这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外经验、国内环境等制定的投资收益率上限水平标准,在此基础上,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具体收益率。国建说:“之后,随着各地市相关政策的逐渐完善,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收益将更趋合理,将有效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政策明确 企业明了
 
    “监管要求放松,政策风险释放。”安信国际证券人士如是认为,本次监管的核心并不在于管输费或配气费本身,而在于打破其自然垄断属性,对第三方开放,从而实现下游大型用户对天然气的直接采购,由管道运营商配送,减少中间环节,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降低下游用气成本。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则需要对中游垄断环节的成本收益进行核算,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避免垄断导致高额收费。
 
    据了解,《指导意见》维持了原有的整体设计框架和监管原则,但在操作层面上进行了灵活化处理,并放松了部分的监管要求。准许收益率由6%上调至7%。据安信国际证券测算,对上市城市燃气龙头2017/2018年净利润的负面影响在5%以内;明确将无形资产净值及运营资本纳入有效资产核算范围,扩大了资产基数,增加了准许收益(由政府或监管机构预先核定的收益)。
 
    从准许成本来看,供销差率要求由4%上调至5%,主要利好中小型燃气公司,对龙头燃气公司并无影响。配气价格上看,取消60%负荷率的硬性要求,将显著降低城市燃气公司满足监管要求的压力,获得更为合理的回报水平。
“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提出收益率6%,这一次则提高到了7%,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动。”国建表示,“7%的收益率是针对下游配气环节的各燃气公司,不过文件中并未明确收益率是否包含接驳费。”他介绍,如果不含接驳费,则对燃气公司利润影响不大,也是一个平均水平的收益率;如果包含接驳费,利益缩水将比较严重,特别是对于已经有一定规模性的老牌燃气企业,如华润燃气、北京燃气、港华燃气、陕西燃气、长春燃气、贵州燃气等。“对于新进企业相对来说是利好消息,收益率有了保障。”
 
    不过,安信国际证券认为,《指导意见》中的表述实际明确了接驳费不算入准许总收入中并非因为其不被准许收取,而是其与配气费属于不同的价格核算体系,是对接驳费的收取方式进行了规范。
 
    业内人士认为,《指导意见》使得未来政策风险降低,燃气公司享受行业发展红利。安信国际证券表示,配气费监管政策仅是开始,未来政府将逐步解决居民用户与非居民用户的“交叉补贴”,从而实现非居民用户价格的进一步降低。“政策的出台缓解了市场此前对于城市燃气公司盈利水平下滑的担忧。”
 
    对下游影响明显
 
    从天然气全产业链来看,《指导意见》解决了我国天然气市场化改革大系统的“最后一公里”难题。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郑新业眼中,本次政策是对天然气产业链终端的规范整改。“气价偏高是我国一些天然气后续市场如天然气发电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只有降低发电用气价格,才能降低燃气发电电价。”
 
    国建表示,《指导意见》对下游的规范作用明显。“非居民用气逐渐放开,上下游直接对接,结果就是天然气价格下调,特别是非居民用气价格,经济优势凸显了,对下游需求的拉动作用自然就明显。”
 
    去年12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预测,到2020年天然气发电总装机规模达到1.5亿千瓦,天然气发电用气约1000亿立方米。
 
    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要求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制定配气价格管理和定价成本监审规则,并于2018年6月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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