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郧西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举报,该县羊尾镇267号一临街门面房内有人存储液化气。在举报现场核查时,消防监督人员发现一间20平方米左右的门面房内堆满液化气钢瓶,房内电线未做穿管保护,电源为普通家用开关,未采用防爆型开关。经清点,现场堆放有95个13公斤液化气钢瓶,其中23个钢瓶充装满了液化气,共计299公斤。
据存储者彭某交代,他从今年1月开始在自家门面房内存储销售液化气,每次都是从县液化气站将空钢瓶充装满后运回存储销售。
鉴于存储点设在居民密集区,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其行为违法了《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存储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违法行动,消防监督人员现场依法对存储点进行查封,扣押了存储的液化气钢瓶,并给予彭某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5月23日,该镇夏某某也因此类存储液化气的违规行动,被郧西县公安消防大队行政拘留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