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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燃气管道的安全措施

日期:2017-07-11    来源:燃气在线

国际燃气网

2017
07/11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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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管道 城镇燃气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燃气公共配气管(立管)的安全设计
 
    燃气公共配气管(立管)较长,自重较大,温度变形大,刚性较差,容易引管道失稳、变形或断裂。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受自重和热伸缩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燃气水平安装管和高层建筑公共配气管(立管)应考虑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和自然补偿量。
 
     1 管道的紧急自动切断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规定:一类高层民用建筑(≥19层的建筑)宜设置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紧急自动切断阀应设在用气场所的燃气入口管、干管或总管上。
 
    2.紧急自动切断阀宜设在室外。
 
    3.紧急自动切断阀前应设手动切断阀。
 
   4.紧急自动切断阀宜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型,当浓度达到设定值时,报警后关闭。
 
   5.在日本,根据建筑屋内人数多少、用气量大小、用气设施种类和规模、疏散条件等划分建筑性质来确定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值得借鉴,而且这些措施都与紧急切断连锁,与不同种类型的检测报警连锁。
 
    2用户室内的泄漏报警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目前还没有强制要求在高层建筑用户室内安装燃气泄漏报警系统。但各地的燃气管理条例和地方标准都有明确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8.2条规定:燃气浓度监测报警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监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监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3.燃气浓度监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家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CJ/T 347-2010)的规定确定。
 
    4.燃气浓度监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5.报警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6.城镇燃气报警集中控制的必要性。基于高层建筑的事故预防和消除技术要求的特殊性、二次事故发生的概率、人员安全和疏散的特殊要求,有必要集中控制城镇燃气报警系统。除了单个独立系统发生作用外,通过集中控制,还可以辨识危险、启动不同的控制措施。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对安装、使用、维护、检测等事项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3防雷问题
 
    建筑燃气设施是楼房的附属设施,建筑防雷应该把全部在楼内设施的防雷安全统一考虑,也包括建筑燃气设施。因此,只要建筑燃气是和建筑主体同时设计的,就不应再考虑建筑燃气的防雷问题。
 
    高层楼房由于其高,不得不考虑雷击的损害,燃气管道是否会成为接闪器?由于没有实施建筑燃气设施与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同时”,一些地方出现管道越过楼顶安装、放散管超过建筑和燃气供气管道沿着建筑物外部安装,分布进入各层室内。这种现象的增加,使得不应成为问题的燃气供气管道防雷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涉及的规范有《智能建筑防雷设计规范》(DB 32/T 1198-2008)、《城镇燃气防雷技术规范》(QX/T 109-2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等。
 
    结合周边建筑条件,考察建筑燃气设施所在建筑主体的防雷设施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是评价建筑燃气管道防雷设计、设计优化措施的重要依据,防雷措施分为两种,一种是对现有设施的优化改造;另一种是重新规划设计、安装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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