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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及规范化服务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07-14    来源:长沙市政府网

国际燃气网

2017
07/14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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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经营 燃气管理 燃气行业

    长沙市燃气局、各区(市)住(规)建局、长沙县发改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加强长沙市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经营活动和服务行为,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促进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和《燃气服务导则》(GB/T 28885-2012)等规定,制定《长沙市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及规范化服务考核评价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2日
 
    长沙市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及规范化服务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经营活动和服务行为,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促进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服务导则》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燃气储存、输配、经营管理、运行维护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监督管理。市燃气热力管理局负责主城区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及规范化服务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并指导区、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及规范化服务考核评价工作。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辖区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及规范化服务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服务、检查整改等情况。其中:
 
    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设施设备管理、应急预案管理、事故隐患管理、事故管理和管网运行等。
 
    规范化服务包括服务窗口、服务人员、服务窗口公示内容、信息服务、新增用户、投诉处理、安全宣传、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供气服务和服务质量评价等。
 
    第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及规范化服务考核评价采用检查表评分制。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评价满分100分,内容和评分规则见附件。规范化服务考核评价满分100分,内容和评分规则见附件。检查整改情况考核评价20分,评分规则为: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被燃气管理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的;对燃气管理部门检查通报问题未作整改且未书面说明情况的;被市民举报投诉、媒体反面报道,经核查属实的;每件扣1-5分,扣完为止。
 
    综合得分为K,计算公式为:K=0.5*A+0.3*B+C
 
    式中:K——综合得分,满分100分
 
      A——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评价表得分
 
    A=实际考核得分/(100-不适用得分)*100
 
    B——规范服务考核评价表得分
 
    B=实际考核得分/(100-不适用得分)*100
 
      C——考核评价对象检查整改情况考核评价得分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合格: 考核评价得分值≥80分(须A、B任意一项大于80分);
 
   基本合格:考核评价得分值≥60分且<80分(须A、B任意一项大于60);
 
    不合格:考核评价得分值<60分或A、B任意一项小于60分。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自评阶段需上报资料包括本办法附表以及相关资格审核复印材料。资格审核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燃气经营许可证、供用气协议和气质检测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资质证照和培训考核证明(具体要求见《湖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标准》);岗位人员变动情况、抢险抢修用车辆和设备机具情况、燃气管理部门检查通报的整改情况反馈等。首次考核评价后,无变化的可不重复提交。
 
    第七条  考核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开展一次,采取企业自评和燃气管理部门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燃气经营企业依据考核评价表内容(见附表)开展自评工作,并于每季度末月月底前将自评表报送至当地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结合企业自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市燃气热力管理局、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在评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视为不合格:
 
    1、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申请延续的;
 
    2、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发生燃气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等级达到较大及以上级别的;
 
    4、发生恶性服务投诉事件,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5、无故不参加考核评价的。
 
    第九条  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燃气经营企业,由负责考核的燃气管理部门采取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方式予以激励;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燃气经营企业,由负责考核的燃气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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