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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揭阳市开展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7-19    来源:揭阳市住建局

国际燃气网

2017
07/19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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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行业 燃气经营 燃气

    各县(市、区)建设(住建)局:

    为加强我市燃气行业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经营行为,促进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粤建城函〔2011〕139号)的规定、要求,决定开展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2012年5月30日后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且已达到有效期限的所有燃气企业,均应按规定申请延续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二、燃气企业申报《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须提供的资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4份,电子文档1份。表格在揭阳建设网〈http://www.jyjs.gov.cn/〉表格下载栏下载,电子文档发送到邮箱:cjk@jyjs.gov.cn)。
 
    2、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申请报告(原件2份),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①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燃气用户数量、上一年度燃气销售总量、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应急管理等)。
 
    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培训情况。
 
    ③企业建设改造燃气设施具体情况。
 
    ④政府部门上一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要求整改事项落实情况。
 
    ⑤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3、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4、燃气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聘任合同等)、所取得有效期内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聘任合同等)、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须提供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燃气企业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经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有效期内(3年)的燃气设施安全评价报告(提供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现状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如有新增燃气设施的,须提供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燃气设施总平面布置竣工图,管道供气区域平面图,经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燃气设施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备案的回执文件。
 
    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槽车(船)、防雷接地装置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书(或检验合格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内的《充装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原件及复印件,主要包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设施(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10、经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提供备案登记文件、应急预案原件及复印件)。

    11、企业的气源情况:燃气质量检验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12、企业所属的瓶装燃气供应站(便民服务点)的备案登记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瓶装燃气企业未有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便民服务点)的区域(乡、镇、街道),不能列入企业的供气区域。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提交资料中有原件及复印件的,原件校对后退回(除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外),复印件存查;第2~13项的纸质材料要求按顺序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人员、数量规定
 
    1、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不可由1人担任。
 
    (2)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最低人数应满足: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若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的,则认定其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对隶属于同一法人(或者出资人相同)、执行同一的质量管理体系,且在揭阳市行政区域内连锁经营的燃气企业,其技术负责人可由1人担任。
 
    3、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同时兼任运行、维护和抢修岗位的,须同时提供运行、维护、抢修岗位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4、企业提供的所有人员证明资料须与《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中人员名单相对应。
 
    5、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关工程技术专业及相应技术职称(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四、延续换证申报、办理程序
 
    1、燃气企业按要求将延续换证申报资料送所在地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2、各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企业送审申报资料的齐备性、真实性、有效性及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配置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综合审核意见。
 
    3、燃气企业持经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申报资料到揭阳市行政服务中心揭阳市住建局服务窗口申报。
 
    4、服务窗口受理后,由市住建局安排有关科(室)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组织现场核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有关要求
 
    1、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须如实填报燃气用户数量,对不如实填报燃气用户数量的燃气企业,不予办理延续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燃气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不满足《燃气经营许可》延续换证最低人数要求的,应继续派员参加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班,详见《关于继续做好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及换证(配发)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揭市建城〔2017〕17号)。
 
    3、各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开展燃气企业延续换证审查工作的同时,全面开展燃气企业、燃气供应站(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的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燃气市场,坚决查处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对无证经营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企业,要责令立即停业或落实整改。
 
    4、首次申报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燃气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揭市建城〔2016〕14号)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申报、办理,企业人员数量参照此次换证规定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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