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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期满复评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7-07-20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国际燃气网

2017
07/20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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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供应 燃气供应企业 燃气经营

    各区市政市容委、安全监管局,各燃气供应企业,市燃气协会:

  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安发〔2012〕8号)、《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期满复评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安办发〔2017〕7号)文件的规定,现就本市燃气供应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期满复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复评范围及时间要求
 
  本市达到燃气供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的燃气供应企业,均应在标准化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评审单位申请按原级别复审。
 
  鼓励本市达到燃气供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三级的燃气供应企业按原等级复评合格后,可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
 
  新设立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的一年内完成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二、达标创建标准 
 
  本次复评依据本市地方标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8部分燃气供应企业》(DB11/T 1322.18-2016)。
 
  三、评审组织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本市燃气供应企业二级标准化企业达标创建工作,委托第三方单位作为二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单位。
 
  燃气供应企业三级标准化企业达标创建工作由各区政府明确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燃气供应企业取得按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后需向所在区的市政市容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本市燃气供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复评结果处理
 
  (一)燃气供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许可评价制度挂钩。燃气供应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含三级)标准的视为许可评价合格,燃气供应企业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的视为许可评价不合格。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的,标准化有效期内可不再进行年度许可评价,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的,评审当年可不再进行年度许可评价,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外。
 
  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效期内,企业受到停产停业、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或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整改后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期满后,复评未达标的企业,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四、工作要求
 
  1、各区市政市容委要组织辖区内各燃气供应企业,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的主体责任。要通过创建工作,有效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夯实燃气供应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努力实现燃气行业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2、各区市政市容委要把开展燃气供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许可后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结合区内总体部署制定本辖区内的燃气供应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
 
  3、各燃气供应企业要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明确达标创建工作目标,对照评定标准,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层层落实责任,积极开展对标自评和聘请评审单位进行专业性评审。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工作,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整顿规范,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安全操作规程,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建立标准化达标抽查制度。市城市管理委、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市级评审组织单位对已取得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二、三级标准化企业的单位进行抽查。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标准化达标创建企业的评审单位取消其评审资格,取消达标创建企业的标准化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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