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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吴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油气生产用地补偿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7-09-05    来源:延安市政府网

国际燃气网

2017
09/05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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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油气 油气生产 油气开发建设

    各镇人民政府、吴起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油气生产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油气开发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石油协调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关于规范油气钻前各类收费和补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延政办发〔2016〕91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县油气生产用地补偿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地审批程序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号)要求,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每年年初向拟钻井区域所在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产能及配套设施拟使用土地有关情况,先按临时用地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每年下半年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一次性汇总产能及配套设施所需建设用地,依规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一)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油气生产企业持项目批准文件、用地坐标、用地申请等材料,向县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县国土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地核实地类、位置、面积,按规定核算应收税费并签署意见后,由国土部门组织用地企业与村组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办理相关手续。临时用地要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使用,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二)油气生产用地。油气生产企业根据区域产能建设用地需要,按照建设用地审批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二、征占用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年产值补偿标准。水浇地1720元/亩,川地、涧地、坝地1300元/亩,梯田地1200元/亩,坡耕地800元/亩,荒山300元/亩。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全县土地年产值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助,其中土地补偿费按年产值的9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年产值的12倍计算,两项合计21倍。林草地(退耕还林地)参照坡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宅基地参照梯田地补偿标准执行。
 
    (三)青苗赔产和复垦土地。青苗赔产按照被征占土地类型年产值计算,办理征地期间未播种的不赔产、入种未出苗的减半赔产、出苗未收获的赔全产。土地使用期在一年内但影响两年种植的按两年赔产,上损下埋的按两年赔产。复垦土地的,根据土地占用年限,赔产年限增加2倍。
 
    (四)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1.梨树、果树。3年以下幼树每株补偿100元,4-5年初果期每株补偿200元,6-15年盛果期每株补偿450元,16年以上每株补偿300元。采伐山杏、山桃等零星经济树木,未挂果的每株补偿50元,初果期每株补偿100元,盛果期每株补偿200元。
 
    2.用材树。采伐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内的零星树木,按株补偿,胸径在4厘米以下的每株补偿10元,4.1-10厘米的每株补偿30元,10.1-15厘米的每株补偿50元,15.1-20厘米的每株补偿80元,20.1-30厘米的每株补偿100元,30.1-40厘米的每株补偿150元,40.1-50厘米的每株补偿200元,50.1厘米以上的每株补偿300元。
 
    3.框架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1080-1280元。
 
    4.砖混平房。每平方米补偿753-1077元。
 
    5.石窑、砖窑、砖木房。每平方米补偿798-1140元。
 
    6.土窑、土木房。每平方米补偿280-350元。
 
    7.砖墙彩钢房。每平方米补偿549-916元。
 
    8.厕所。简易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00-150元,砖混厕所每平方米补偿200-460元。
 
    9.硷畔、石帮畔。每立方米补偿180-280元。
 
    10.水井、水窖。每(眼)口补偿4500-5000元。
 
    11.沼气池。每座补偿5000元。
 
    12.坟墓。三年以上坟墓每座补偿5000元,三年以内坟墓每座补偿8000元,距井场四周边缘30米以外、道路中心线直线距离15米以外的不予补偿。
 
    13.损毁建筑物、构筑物由当事双方视损毁程度协商确定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征占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的40%。
 
    14.供电设施占地补偿。电线杆占用山地(坡耕地)的每根补偿200元、梯田地每根补偿400元、川台地每根补偿600元,拉线占用山地(坡耕地)的每根补偿100元、梯田地每根补偿200元、川台地每根补偿300元,架线铁塔补偿标准在此基础上增加3倍。
 
    15.油气管线占地补偿。占用非耕地的每米补偿8-10元、耕地每米补偿15-20元。
 
    16.供水设施占地补偿。供水管线占用非耕地的每米补偿1元、耕地每米补偿2元,水泵摆放在非耕地的每台补偿500元、耕地每台补偿1000元。
 
    17.国有农用地参照以上补偿标准执行。
 
    三、政策执行相关事宜
    本《通知》适用于吴起县境内所有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配套工程建设,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征占用地补偿标准参照执行。本《通知》有关政策与原有政策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项按原有政策执行。2017年7月1日以后整理的油气生产用地按本《通知》有关政策执行,整理时间由属地政府和用地企业共同确定,相关政策条款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2022年7月1日废止,有效期五年。
 
吴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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