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热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荔县城区
集中供热价格定价的申请》收悉。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2015版)、《陕西省价格条例》及《渭南市物价局关于落实市委市政府下放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我县城区集中供热试行价格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集中供热试行价格通知如下:
一、集中供热试行价格
1、居民类用热价格(指到居民小区热交换站价格,下同)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10元;
2、非居民类用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00元;
3、热交换站至居民用户的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得超过0.5元,具体费用由热力公司、交换站与业主协商确定;
4、非采暖期(每年3月16日-11月14日)的非居民用热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也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并报县物价局备案。
二、明确供热终端销售价格
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60元,非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7.50元。(以上价格均含热交换站至用户的损耗和费用)
三、其它有关事项
1、按照中、省对学校执行优惠价格政策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等单位的
供热价格执行居民类用热价格;
2、为了体现政府和企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由热力企业对城镇低保(五保)对象每户一个
采暖季价格优惠200元;
3、居民用户如整个供暖期都不用热,应在采暖期开始前,由用热人向供热单位提出报停申请,可按总热费的30%收取;
4、热费的收缴,供热企业可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预收一个采暖季热费,采暖季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与用户及时结算。
以上试行价格有效期为一年,于2017年11月15日起执行。
大荔县物价局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