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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18-07-19    来源:福建省经信委

国际燃气网

2018
07/19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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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 煤改气 燃气

    经省政府同意,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物价局、福建省国税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和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高天然气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发改能源〔2017〕1217号,以下简称《意见》)。十九大报告也提出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打赢蓝天保卫战。在此背景下,为推进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持续改进我省大气环境质量,建设清新福建,我省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由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等三个部分组成。

    (一)总体目标

    明确我省天然气利用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提出未来5年,全省天然气消费量力争保持15%以上增长速度,逐步提高天然气在我省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该目标是根据我省近年天然气消费情况及未来几年市场发展潜力考虑制定的。

    (二)主要任务

    《实施意见》提出我省天然气利用的七个主要任务:

    一是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天然气长输管网和接收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管网覆盖面;推进天然气管网向第三方公平开放,“一张网、多气源、互联通”。

    二是加强城镇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天然气普及率。到2020年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9%,县城及建制镇燃气普及率达到96%以上。

    三是有序发展天然气发电项目,我省当前电力过剩,原则上不支持新上天然气发电项目,在具备条件情况下可适度有序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四是实施工业燃料升级工程,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重点工业领域积极推进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五是实施交通燃料升级工程,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建设,推进长途客车、长途重卡,以及矿区、港区等“点对点”作业车和摆渡车以及船舶使用天然气。

    六是提高供气保障能力。到2020年,各市、县人民政府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用气量的储气能力,确保民生用气供应安全可靠;城市燃气企业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鼓励不可中断用户参照城市燃气企业建设储气能力;上游气源企业实现具备年供气量10%的储气能力。同时要求各地应本着集约优化、合理统筹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七是拓宽融资渠道,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多渠道融资支持。

    (三)政策措施

    《实施意见》对我省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提出了七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实施更加严格的环保政策,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政策,严控交通领域污染排放。

    二是健全天然气市场体系,减少供气中间环节,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不得以统购统销等名义增设供气输配环节。允许中间供气企业自主选择上游资源和供气路径;鼓励工业大用户自主选择上游资源,委托代输方式直供,降低用气价格;在城市燃气管网未覆盖地区,对于具备单独从上游供气企业直接铺设管道供气的大型工业用户,可依规审批后直供。天然气上游企业应积极提供有竞争力的天然气资源,从源头上降低我省天然气价格。

    三是完善天然气价格机制,加强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监管,明确跨设区市管道未覆盖供气区域,即使用LNG气化后集中供气的区域,其配气价格也纳入监管;建立健全成本监审制度,进一步完善居民用气定价机制,适时放开气源和销售价格,鼓励上游气源企业和用户按照市场供需关系商定供气价格。完善气电价格联动机制。

    四是鼓励现有工业企业“煤改气”,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给予设备改造费适当补贴,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贴标准。在2020年底前对新增“煤改气”工业企业用气中间环节加价给予最高限价,跨设区市管道已覆盖(即使用天然气主干管网)和未覆盖(即使用LNG)的供气区域,其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即城市燃气企业销售价格与到站气源价格之间价差)分别不高于0.45元/方、0.5元/方;对大型工业“煤改气”新增用户,鼓励上游供气企业和城市燃气企业给予更多的优惠,通过三方协商,确定更优惠的门站价和配气价格,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除此之外,属于财税〔2009〕166号文件规定目录内项目的,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节能奖励政策的企业还可享受相应的税收和节能奖励。

    五是鼓励新建项目使用天然气,对开发区、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大型工业项目新建使用天然气集中供热的项目,给予享受新增“煤改气”工业企业同等气价政策,属于财税〔2009〕166号文件规定目录内项目的企业还可享受所得税免三减三政策等。新建分布式能源项目用气价格等同新增“煤改气”工业企业。鼓励由上游供气企业、城市燃气企业和终端用户三方协商确定更加优惠的门站价和配气价。

    六是支持交通运输领域使用天然气,增加加气(注)站建设,相关部门要做好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建设企业自备加气站。

    七是保障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各地将天然气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当地能源及相关行业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优先保障用地,采用多种形式满足项目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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