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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地区应急储气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08-09    来源:国家发改委

国际燃气网

2018
08/09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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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应急储气设施 储气设施建设 储气设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地区应急储气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18〕1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重点地区应急储气设施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我们研究制定了《重点地区应急储气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重点地区应急储气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7月10日
 
 
    附件

    重点地区应急储气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地区应急储气设施建设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应急储气设施是指按照《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为满足本地区日均3天天然气消费量储气指标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具备一定储气规模,可为下游输配管网、终端用户等提供应急和调峰气源的储气设施。但不包括:LNG液化厂;气化站、加气(注)站及母站等终端用气设施;输配管网管存;煤制气、人工合成气等替代气源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本专项安排的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四条  本专项采用切块方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计划,提出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将年度投资规模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时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需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项目。
 
    第五条  本专项投资补助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编制原则、安排方向等要求,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以“块”作为项目进行上报(不明确到具体项目)。上报的项目应同步推送至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区。
 
    第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年度计划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在申报通知要求时限内将年度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计划建议的有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 省级发展改革委上报的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申请和资金申请报告的正式文件(可合并报送)。申请中应当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和工作安排等。
 
    2. 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导出的项目库文件。
 
    第八条  切块项目上报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发展改革委,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后再具体分解落实责任。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逐项明确落实资金,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

    第三章  投资计划下达及调整
 
    第十条  本专项用以支持重点地区尽快形成不低于保障本区域平均3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优先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和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储备情况,对欠发达地区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规模、年度建设任务等,根据省级发展改革委上报的投资计划,编制切块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投资计划下达表,按照统一部署,下达投资计划。下达投资计划时,切块项目不下达到具体项目,不明确项目数量,仅明确建设任务、投资补助标准、投资补助总额、工作要求等。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须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投资计划下达表并下达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具体项目应先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唯一赋码,未取得赋码的项目不能作为分解子项目。在分解投资计划时,项目应有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具备开工条件,确保投资计划分解后,项目能够及时开工建设。同时,分解计划时要防止对同一项目重复安排投资。
 
    第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并确保具体项目符合资金分配的方向及其他要求。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考虑到地方应急储气设施规模不一,配套设施差异大,为高效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本专项具体项目可申请的投资补助额度,按该项目的储气能力建设指标核定。原则上LNG储罐的投资补助标准不高于储罐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等补偿支出)的30%,同时单位补助额度不高于2500元/水立方米。发达地区参照上述原则并适当调减补助标准,但最低不低于500元/水立方米。具体地区或项目的补助标准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各地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原切块专项内办理投资计划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调出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调入项目应符合规划和专项要求,能够即时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开投资计划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申请本专项中央投资补助支持的项目单位,视同同意公开相关项目信息。
 
    第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其他项目信息应对外公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利用在线平台,对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定期对项目开展调度,督促了解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必要时开展现场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投资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单位,项目单位负责人作为项目责任人,要加强项目管理,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开工建设,定期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属地监管责任,并做好项目进展填报情况的审核把关。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采取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地区资金申请报告、压缩该地区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调整安排方向、取消安排投资等措施,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 不配合检查,或者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的;
 
    2. 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损失的或重复安排投资的;
 
    3. 项目不能按时开工,且没有及时调整投资计划或没有及时提出调整申请,造成资金闲置超过一年的;
 
    4. 项目调整金额超过该专项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20%或年度调整金额超2亿元的;
 
    5.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分解转发投资计划的;
 
    6. 安排的项目不符合专项安排原则和投资方向的;
 
    7. 分解投资计划时,没有同步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或对项目单位录入数据信息不全、错误等未尽到监管责任,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情况进行调度的;
 
    8. 督促项目执行不力,完成专项年度建设目标或建设任务情况较差的;
 
    9.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视情况采取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等措施:
 
    1. 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建设标准和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2. 前期工作不充分,项目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
 
    3. 未按要求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或录入数据信息不全、错误等,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情况进行调度的;
 
    4. 不配合检查或稽察的;
 
    5.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采取上述惩戒措施;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将项目单位纳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1. 提供虚假情况、重复申报项目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2.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3. 招投标违反《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
 
    4. 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
 
    5.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对新建应急储气设施项目支持范围的界定不适用于各地方政府应承担应急储气责任落实情况的核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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