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广州市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提高组织能源监测工作的有效性,保障能源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健全能源监测体系,做好能源形势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能源监测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按照不重不漏、重点突出等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能源监测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能源监测,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为基础,对广州市能源开发、生产、加工转换、输送、贸易、储存、消费等数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开展能源监测监督管理等活动的总称。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能源监测活动的各个相关主体,包括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能源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以及能源监测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具体内容如下:
为做好我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我委研究起草了《广州市能源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要求,现将《管理办法》于2018年9月12日起在本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于9月21日前在本网站提交意见,或将反馈意见传真至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我委将认真研究和吸纳合理建议意见,按要求完成起草和送审工作。
(联系人:郭小姐;电话:83123775;传真:83123681)
特此公告
请下载附件:广州市能源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