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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大荔县调整居民用气价格 首档价格调整为2.18元/m³

日期:2018-11-07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燃气网

2018
11/07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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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管道燃气居民配气价格 非居民用气 天然气

    11月2日,大荔县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大荔县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城市管道燃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对大荔县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城市管道燃气居民配气价格确定为0.40元/m³;非居民配气价格确定为0.80元/m³。
 
    居民用气第一档销售价格由现行2.08元/m³调整为2.18元/m³,上调0.10元/m³;第二档用气价格执行第一档价格的1.2倍,为2.62元/m³;第三档用气价格执行第一档价格的1.5倍,为3.27元/m³。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现行2.78元/m³调整为2.58元/m³,下调0.20元/m³。
 
    其中:各类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不实行阶梯气价,价格标准在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气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02元,即每立方米2.20元。
 
    原文如下:
关于大荔县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

城市管道燃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荔价发(2018)22号
 
    大荔县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54号)和《渭南市物价局转发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通知》(渭价发〔2018〕115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你公司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暨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方案通知如下:
 
    一、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1、大荔县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城市管道燃气居民配气价格确定为0.40元/m³;非居民配气价格确定为0.80元/m³。
 
    居民用户建筑红线内用气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及居民用户计量表到期更换费用已计入准许成本,核入配气价格之中,燃气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居民用户收取更换燃气表费、维修费、维护费等任何费用。
 
    2、居民用气各阶梯终端销售价格
 
    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将居民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如下表)。居民用气第一档销售价格由现行2.08元/m³调整为2.18元/m³,上调0.10元/m³;第二档用气价格执行第一档价格的1.2倍,为2.62元/m³;第三档用气价格执行第一档价格的1.5倍,为3.27元/m³。
 
    大荔县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城市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表
 
    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市政集中供热企业供居民采暖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气第一阶梯价格标准。市政集中供热范围有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的,由城市燃气企业与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协商确定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量比例,分别执行居民集中供暖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标准。其中:各类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不实行阶梯气价,价格标准在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气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02元,即每立方米2.20元。
 
    3、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现行2.78元/m³调整为2.58元/m³,下调0.20元/m³。
 
    二、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即将天然气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的购气结算价格联动,天然气销售价格随着上游天然气价格涨跌同方向调整。联动仅适用于上游价格调整造成的成本变化。
 
    1、联动范围:城区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2、联动办法: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即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相应同向调整。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依据《陕西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按照不超过4%考虑。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分别确定不同的联动周期。
 
    3、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1)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周期不少于12个月,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80%的原则相应提高价格。当购气成本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5%,应及时全额向终端传导降低价格。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要坚持平稳、从紧的原则,尽量保持居民用气价格的稳定。
 
    (2)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非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80%的原则相应提高价格。当购气成本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5%,应及时全额向终端传导降低价格。
 
    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15%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3)根据天然气购气价格变化情况,由燃气企业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决定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终端销售价格相应同向调整。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据实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票据等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4)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通过后,今后城市配气价格无变化时,仅疏导购气价格调整影响,则无需召开价格听证会,按照价格联动传导机制予以实施。
 
    三、相关要求
 
    1、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相关部门和天然气企业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降低配气成本,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公布企业内部监督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为保障城区低收入群体等生活水平不因本次调整天然气价格而受影响,城区天然气价格调整后,由县财政、民政部门根据省市相关政策提出对低收入群体补贴意见。
 
    以上价格和政策从2018年11月3日起执行。因上游门站价格及管输费用变动超过规定幅度时,应及时提出定调价申请。如遇中、省、市价格政策调整,以中、省、市文件规定为准。 
 
大荔县物价局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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