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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关于农村“煤改气”工程及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12-12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燃气网

2018
12/12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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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改气 气源 供气

    近日,大同市政府网发布了关于做好全市农村“煤改气”工程及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全面加强农村“煤改气”工程建设管理,强化项目立项管理,各级发改和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立项有关程序,充分论证农村“煤改气”项目经济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严格相关审查制度,有序组织实施农村“煤改气”工程。严格建设程序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要严格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对农村“煤改气”工程进行管理。工程项目要严格履行工程建设规划、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程序。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取得工程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同时在符合消防、防爆、防洪等公共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办理燃气设施及管线规划手续,并严格履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手续,依法依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标单位。
 
    原文如下:
关于做好全市农村“煤改气”工程及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市政管委会、市农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煤改气”工程及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晋建城字[2018]30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煤改气”工程及质量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煤改气”工程及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施“煤改气”工程是国家、省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对加快区域能源结构调整,促进生态环境治理、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去年以来,大同市实施农村“煤改气”工程,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也存在着工作仓促导致项目论证不充分、气源合同未落实、工程手续不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薄弱等问题,影响农村“煤改气”安全稳定运行和居民正常采暖。
 
    二、优先落实气源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天然气供应保障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以供定改”、“先立后破”的原则,在落实气源保障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农村“煤改气”工作。对已列入改造计划的“煤改气”项目,各县(区)要负责督促辖区内用气企业同上游气源企业全面签订供应合同,落实气源保障;未落实气源、不具备供气条件的不能拆除原有供暖设施。市发改部门要加大全市气源的统筹调度,组织大同市供气企业积极争取增加大同市天然气供应量;科学制定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进一步加快大同市储气设施建设,不断提高资源应急保障能力。
 
    三、全面加强农村“煤改气”工程建设管理
 
    各县(区)要加强农村“煤改气”工程项目的统筹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办法,真正将农村“煤改气”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畴。
 
    (一)强化项目立项管理。各级发改和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立项有关程序,充分论证农村“煤改气”项目经济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严格相关审查制度,有序组织实施农村“煤改气”工程。要建立“煤改气”项目库,详细掌握农村“煤改气”项目信息,并及时更新项目,实现项目库动态化管理。
 
    (二)严格建设程序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要严格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对农村“煤改气”工程进行管理。工程项目要严格履行工程建设规划、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程序。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取得工程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同时在符合消防、防爆、防洪等公共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办理燃气设施及管线规划手续,并严格履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手续,依法依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标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有条件的地区,要在农村“煤改气”工程中同时配备燃气通风和燃气泄漏报警等装置,切实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三)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针对农村“煤改气”工程特点,调整充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力量,制定监督方案和监督计划,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要加大农村“煤改气”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查力度,在质量监督方面,重点就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复试报告、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对材料和工序的报验审查情况进行检查;在安全监督方面,重点就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现场临时用电、土方开挖和高处作业等关键环节防护措施以及管网打压试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严格落实参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终身责任。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组织协调解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单位要按照《山西省农村“煤改气”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等标准规范制定专项技术施工方案,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监理单位要依法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查验施工单位和人员相应资格,审核施工方案,严格落实监理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工程建设;检测机构要依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涉及管道和设备质量安全的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严格检验检测,把好材料、设备进场关,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燃气管道、阀门、设备及有关材料的规格、性能进行进场检验,并形成检查记录。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煤改气”工程运行管理
 
    各县(区)要充分结合当前农村地区实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煤改气”供气企业管理,以优质服务促进安全用气水平的提高。
 
    (一)加强运行安全监管。市政燃气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煤改气”工程运行管理,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要严格落实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从事农村“煤改气”工程的供气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一律不得从事农村“煤改气”供气经营活动。要加大农村“煤改气”运行安全检查力度,针对农村“煤改气”工程特点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强化各项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农村供气安全事故发生。要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的《农村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发放到每一个用户,进一步提高农村燃气用户的安全用气意识和技能。已实施“煤改气”工程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燃气运行安全管理和燃气安全宣传。
 
    (二)强化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承担农村“煤改气”的燃气经营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燃气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通过向农村加派专业安全巡查人员、维抢修人员,或采取委托经燃气专业培训合格后的农村常住人员,做好燃气设施巡查、户内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要充分结合当前农村供用气特点,制定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要针对架空燃气管线多,用户室内燃气、炉火双火源同时使用,卧室、浴室与燃气用具安全区不隔离,燃气用具与电线安全距离不够等农村出现相对较多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前采取措施,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对农村用气的安全指导,采取”一对一“帮扶等形式,进行入户指导和检查,指导帮助用户安全用气。要按照城镇燃气有关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燃气设施及管线的警示标识,制定防范烟花爆竹、车辆挤压、第三方破坏、自然灾害等应急措施。要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燃气应急抢险救援体系,配备应急救援力量,定期开展实战演练,加强应急值班和预警管理,确保突发事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置。要加大农村地区燃气安全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农村燃气用户普及燃气安全常识,进一步提高农村燃气用户的安全用气意识和技能。
 
    五、探索建立推进农村“煤改气”工程长效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农村“煤改气”工程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做好农村“煤改气”工程项目的立项、核准、批复工作,制定完善“煤改气”价格政策,统筹协调全市气源落实;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农村“煤改气”工作;环保部门负责调度农村“煤改气”工程进展情况;住建委(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农村“煤改气”工程质量;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农村“煤改气”管网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安监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农村“煤改气”工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消防部门指导各县(区)农村“煤改气”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煤改气”工程及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各县(区)要认真总结农村“煤改气”工程及质量安全工作中经验和教训,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适合大同市的农村“煤改气”工作推进机制,实现农村“煤改气”工程及质量安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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