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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针对供热企业测温有什么具体规定

日期:2019-01-21    来源:胶东在线 

国际燃气网

2019
01/21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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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供热企业 采暖系统 燃气管理

    近日,问题编号为898550的网友留言咨询:烟台市针对供热企业测温有什么具体规定?老百姓如何申请?供热企业什么时间、在房屋的什么位置测温?测温使用什么样的仪器?测温时间长短有什么要求?一次测温还是多次测温有效?达不到18度标准,供热企业如何赔偿?谢谢!

    烟台市供热燃气管理处对此回复:您好,根据供热相关规定:测量室内温度,应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检测仪器,测温时间为7:00-10:00、15:00-21:00,测温位置为房间中央离地1.5米高度。供热期间,在室外温度不低于-6℃时,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要求测温时,供热单位应在15天内测温3次,首次测温应于24小时内完成。测温结果3次全部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退还从用户提出测温之日起至经整改达到温度标准期间的相关房间的热费。3次测温有1次不达标,按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1/3的热费,有2次不达标,按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2/3的热费。供热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测温,缺一次,视为温度不达标一次。经测定用户室内温度确不达标,供热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按本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不属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达到18℃室温标准是有条件的,因为有些情形会严重影响采暖效果,必须加以避免和界定。《条例》明确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应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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