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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燃气下乡“气代柴薪”三年行动方案

日期:2019-03-18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燃气网

2019
03/18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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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下乡 气代柴薪 燃气

    3月14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海南省燃气下乡气代柴薪”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方案中要求全面提升海南省城乡气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实现城市(城关镇)、乡镇、村庄燃气全覆盖。至 2021 年,城市(城关镇)建成区管道燃气入户率不低于 80%;乡镇建成区管道燃气入户率不低于 60%;基本完成 50 户以上的村庄管道燃气建设;农村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入户率不低于 70%,2019-2021 年每年入户率比例为 20%:25%:25%;对于人口较少且分散居住的村庄,推广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方案中主要补贴对象: 农村户籍的农村居民用户;农场连队的居民用户由市县统筹考虑;非农业户、各类经营场所、企业商户及公共设施场所不列入补贴范围。

    补贴政策:管道燃气建设项目的补贴:供气厂站、燃气主管网及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燃气支线管网及户内燃气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燃气企业负总责,燃气管道设施占用损坏路产路权赔偿费在《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占用损坏路产路权赔偿费标准的通知》(琼价价管〔2012〕73 号)基础上下降 50%。燃气灶、热水器等燃具原则上由用户自行采购。根据各市县实际供气农村居民用户数,按下列情况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燃气实施企业自行承担。
 
    1、由城区主管网向周边乡镇、村庄开展 LNG 液化天然气供气管网建设,农村居民管道建设资金政府补贴不高于
4000 元/户。
 
    2、由乡镇向村庄开展燃气管网建设,燃气企业采用 LNG液化天然气储罐或瓶组气化方式向乡镇及集中连片的村庄延伸,农村居民管道建设资金政府补贴不高于 4500 元/户。
 
    3、村庄开展燃气管网建设,燃气企业采用 LNG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的局域独立管道向集中连片的村庄供气,农村居民管道建设资金政府补贴不高于 5000 元/户。
 
    4、村庄人口较少、分散居住的农村居民用户,采用 LPG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装置进行多户独立管道供气,农村居民管道建设资金政府补贴 3000 元/户。

    5、瓶装液化石油气补贴:居住分散、无燃气管网覆盖区域的农村居民,每户每瓶给予 40 元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 200 元。
 
    补贴发放方式:对燃气企业的奖补,管道燃气设施建成通气使用发放奖补资金 50%,运营满 6 个月后发放奖补资金 50%。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的补贴,直接补贴至农村居民用户,先用后补,具体补贴发放方式由市县政府自行制定。
 
    全文如下: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海南省燃气下乡“气代柴薪”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在全省推进燃气下乡“气代柴薪”工作,我厅起草了《海南省燃气下乡“气代柴薪”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邮箱:sweety910129@sina.com
 
    2、通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邮编57020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14日

    附件:
 
    海南省燃气下乡“气代柴薪”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高水平推进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有效保护海南省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在全省推进燃气下乡“气代柴薪”工作,充分利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优质清洁能源,优化海南省能源消费结构,建设绿色能源岛,特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提升海南省城乡气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实现城市(城关镇)、乡镇、村庄燃气全覆盖。至 2021 年,城市(城关镇)建成区管道燃气入户率不低于 80%;乡镇建成区管道燃气入户率不低于 60%;基本完成 50 户以上的村庄管道燃气建设;农村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入户率不低于 70%,2019-2021 年每年入户率比例为 20%:25%:25%;对于人口较少且分散居住的村庄,推广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基本原则
 
    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和“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服务作用。公开、公平、公正选择燃气企业实施本方案。
 
    三、建设模式
 
    各市县政府要在确保燃气供气系统安全、稳定、连续和用气安全可靠的情况下,根据各乡镇、村的具体地理位置和城镇化发展情况,同时结合海南省能源现状及燃气产业结构、布局特点,综合考虑拟建、在建和已建的系统及设施覆盖范围,因地制宜,确定燃气设施建设具体模式。
 
    (一)靠近城市(城关镇)的乡镇、村庄将城区主管网延伸至周边的乡镇、村庄,扩展管网供气范围。
 
    (二)其他乡镇及集中连片的村庄
 
    城区主管网不能覆盖的乡镇及集中连片村庄,以乡镇为中心,半径在 5 公里范围内的村庄,或者半径在 2 公里范围内 50 户以上集中连片村庄,应采用 LNG 液化天然气储罐或瓶组气化的方式进行管道供气。
 
    (三)人口较少且分散居住的村庄对人口较少且分散居住 50 户以下的村庄,推广使用智能化瓶装液化石油气,条件许可的,可采用 LPG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方式进行局域独立管道供气。
 
    四、规范特许经营方式
 
    (一)与市县政府签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企业,特许经营覆盖范围是本市县所有行政区域的,2019 年起由城区主管网向周边乡镇、农村延伸建设管道燃气。主管网覆盖不到的乡镇及村庄采用 LNG 液化天然气储罐或瓶组气化方式进行管道供气。
 
    (二)与市县政府签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企业,特许经营覆盖范围是本市县部分行政区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原特许经营燃气企业扩大建设范围;并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覆盖范围、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建设周期等内容。
 
    (三)各市县现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只愿承担主城区管网建设,无意愿实施其特许经营区域内乡镇、农村管道燃气项目的,限期退出,且该燃气企业不得参与其他市县乡镇、农村管道燃气项目的建设经营。
 
    (四)尚未确定或需重新确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的市县,要在 2019 年 4 月底前确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明确违约责任。已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企业,不得将项目转让、分包,一经发现,特许经营协议自动失效。
 
    (五)对于无法按期完成年度目标的燃气企业,市县督促未果的,限期退出或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对于提前或超额完成年度目标的燃气企业,由市县给予一定奖励。
 
    五、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
 
    农村户籍的农村居民用户;农场连队的居民用户由市县统筹考虑;非农业户、各类经营场所、企业商户及公共设施场所不列入补贴范围。
 
    (二)管道燃气建设项目的补贴:供气厂站、燃气主管网及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燃气支线管网及户内燃气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燃气企业负总责,燃气管道设施占用损坏路产路权赔偿费在《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占用损坏路产路权赔偿费标准的通知》(琼价价管〔2012〕73 号)基础上下降 50%。燃气灶、热水器等燃具原则上由用户自行采购。根据各市县实际供气农村居民用户数,按下列情况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燃气实施企业自行承担。
 
    1、由城区主管网向周边乡镇、村庄开展 LNG 液化天然气供气管网建设,农村居民管道建设资金政府补贴不高于
4000 元/户。
 
    2、由乡镇向村庄开展燃气管网建设,燃气企业采用 LNG液化天然气储罐或瓶组气化方式向乡镇及集中连片的村庄延伸,农村居民管道建设资金政府补贴不高于 4500 元/户。
 
    3、村庄开展燃气管网建设,燃气企业采用 LNG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的局域独立管道向集中连片的村庄供气,农村居民管道建设资金政府补贴不高于 5000 元/户。
 
    4、村庄人口较少、分散居住的农村居民用户,采用 LPG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装置进行多户独立管道供气,农村居民管道建设资金政府补贴 3000 元/户。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补贴:居住分散、无燃气管网覆盖区域的农村居民,每户每瓶给予 40 元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 200 元。
 
    (四)补贴发放方式:对燃气企业的奖补,管道燃气设施建成通气使用发放奖补资金 50%,运营满 6 个月后发放奖补资金 50%。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的补贴,直接补贴至农村居民用户,先用后补,具体补贴发放方式由市县政府自行制定。
 
    (五)农村管道燃气设施建设采用“先建后补”方式,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两级财政负担,五指山、白沙、保亭、琼中等市县按 9:1 进行补贴,其余市县按 5:5 进行补贴。补贴政策暂定为 3 年,农村居民用气不执行阶梯气价,暂按城镇居民燃气第二档气价执行。采用 LPG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管道供气的,燃气价格报本市县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实施建设

    (一)2019 年 4 月底前,各市县要综合考虑本地中心城区、乡镇、农村所处地理位置、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及人口规模等因素,制订、完善本市县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在规划中合理布局管道燃气输配系统、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配送供应网点,编制三年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数量、开工时序、开通管道气户数、落实工作责任。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每年 12 月,各市县政府应组织开展本地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验收。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次年 1 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验收标准,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对《海南省燃气下乡“气代柴薪”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 年)》及各市县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七、职责分工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各市县上报的燃气下乡“气代柴薪”三年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市县加快燃气工程建设进度。
 
    (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加快推进环岛天然气管网、气源接收处理站场建设和环岛管网分输站建设。进一步合理制定城乡公共管网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三)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根据燃气建设需求,及时将住建部门组织编制的燃气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市县总体规划;指导市县做好燃气设施和管线建设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简化程序。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 LNG 接收站和经主干管网输送到城市门站的天然气气源保障。
 
    (五)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预算管理,下达补贴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监督工作,并督促各级财政落实补贴资金。
    
    (六)省交通运输厅:简化燃气管道沿路桥敷设的审批手续,提高气网建设效率。
 
    (七)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相关税法、税收政策落实“气代柴薪”项目中政府对燃气企业补贴收入的减免政策。
 
    (八)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相关的工作任务。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为海南省实施“气代柴薪”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在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征地拆迁、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予以大力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检查督导。各市县政府应将“气代柴薪”实施工作列入重点工作,督促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协调解决燃气管网、供气设施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每月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工作进展快、成效明显的,将及时总结经验,进行宣传推广;对工作进展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启动效能监察机制,对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查找原因,督促整改。
 
    (三)强化安全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燃气企业要严格按规定办理有关燃气设施建设审查和备案手续;燃气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各环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等标准规范组织实施。燃气企业应负责协调好燃气气源,做好安全稳定供气和农村居民用气安全教育和管理;加强安全用气知识培训,指导农村居民选用安全可靠的燃气器具,定期开展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用气安全回访,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四)燃气企业要强化服务意识,按照《燃气服务导则》要求,在已提供燃气供气的区域合理设立服务机构或网点,配备专业服务人员,保障燃气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资源配置,满足各类农村居民的服务需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办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供应和使用实施有效监管。
 
    (五)加大宣传力度。针对部分农村居民不了解天然气、使用燃气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协同合力,制定宣传方案,宣传提升城乡人居环境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充分发挥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作用,通过燃气企业逐户上门宣传、开展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加大燃气工程宣传度,让农村居民充分知晓相关工作和政策,支持天然气入户。
 
    (六)考评奖惩。通过督导检查、年终考核、第三方测评等多种手段加强督导考评。对没有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任务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约谈问责相关领导。验收结果作为省政府对市县政府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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