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范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点和销售点;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无证经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充装和使用报废、超期未检的
液化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禁止改装气瓶或者使用擅自翻新的气瓶。
三、凡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具有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运输,驾驶员、押运员需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非法利用车辆、车库、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场所储存液化石油气;禁止私自倒装、掺假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仿冒其他企业标识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
五、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统一负责气瓶配送、管理、维护、送检、报废,严格落实气瓶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气瓶充装等管理制度,并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开展安全用气宣传和技术指导。
六、全市各级政府和市直三区管委会应切实履行燃气安全属地领导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七、鼓励广大市民及时举报瓶装液化石油气违法经营行为。举报电话:0712-2319135。
孝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孝感市应急管理局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孝感市公安局
孝感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孝感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