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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建厅发布关于今冬明春供暖保障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9-26    来源:青海省住建厅

国际燃气网

2019
09/26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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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供暖 天然气供应 燃煤储备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随着气温逐步降低,青海省各地城镇将陆续进入供暖期,为做好今冬明春城镇供暖保障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做好供暖保障工作重要性认识
  做好城镇供暖工作是冬季民生保障的重要内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城镇供暖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切实履行供暖行业监管责任,指导供暖(物业)企业扎实做好供暖能源储备、检查维修、应急保供、服务等各项具体工作。对涉及多部门管理的或涉及重大难点问题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由政府研究确定城镇供热主管部门,解决重大难点供暖问题,安排部署今冬明春城镇供暖保障工作。压实供暖(物业)企业供暖主体责任,按照企业和用户供暖设施产权界定,落实企业今冬明春城镇供暖保障工作内容和责任。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将调查供暖情况、检视供暖问题、供暖问题整改融入主题教育其中,全力保障今冬明春全省供暖平稳安全运行,切实做好今冬明春供暖期及元旦、春节等重要时段供暖保障工作。
  二、强化供暖保障工作
  (一)提前部署供暖开栓工作。各地要督促供暖(物业)企业周密安排落实好供暖开栓前准备工作,提前对锅炉、阀门、换热站等供暖设施进行开栓前排查检试,确保排查一项、解决一项,在注水打压、系统调试阶段要及时发现和整改漏点、安全隐患,确保检修率达到100%。温炉试运行要提前进行,并达到供暖条件,保证按期开栓供暖。
  (二)做好供暖能源储备工作。各地要督促燃煤供暖(物业)企业提前储备供暖燃煤,提高库存燃煤量,早储煤、多储煤,供暖期开栓前,企业燃煤储备量要达到供暖期总用量的50%以上,力争达到60%,保障供暖期用煤需求。要督促城镇燃气企业严格按照已签订的供用气合同,落实供暖(物业)企业供暖期民生用气气量,坚决杜绝因天然气供应落实不到位,影响供暖平稳运行的现象。
  (三)切实做好应急保供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我厅《关于做好城镇天然气保供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建燃〔2019〕270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保供应急预案(方案)、“压非保民”清单和信息报送制度,压实城镇燃气企业保供主体责任,及时掌握供暖(物业)企业和城镇燃气企业保供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城镇燃气企业切实落实“以气定需”、“以气定改”要求,根据已制定的年度天然气用户发展计划,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剩余天然气新用户接气施工工作,避免出现因集中接气引起的供暖供不上现象。各地要在供暖高峰期,切实落实“压非保民”各项措施,确保民生用气需求,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用气、集中供暖、学校、医院、养老福利机构、公共汽车、出租车等民生用气。各地要做好冬季极端灾害天气应急防范工作,提前制定预案,遇到持续低温和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加强供暖供气调控和燃煤储备,确保不出现大面积长时间停供现象,保障群众冬季采暖需求。
  三、进一步提升供暖服务水平
  各地要加强对供暖服务质量的监督指导,按照《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2017)评价指标建立完善服务体系,推行供暖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今冬明春供暖期要持续开展“访民问暖”专项活动,通过入户调查、集中受访等形式,及时掌握并解决群众供暖诉求。要高度重视群众信访和网络舆情等渠道反映的供暖问题,及时深入一线调查,加强督查督办,限时答复和解决。重点围绕群众“供不上”和“供暖不达标”问题诉求,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有效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时限完成整改。对服务不达标、投诉量大的供暖(物业)企业,各地要采取约谈、曝光等方式及时处理,不断提高供暖服务质量。
  请各地高度重视今冬明春城镇供暖保障工作,加强工作监督和责任落实。对由于工作不力,群众反映供暖问题集中的地区,我厅将进行约谈;出现大面积停供或弃供等供暖事故,将进行问责。发生重大供暖问题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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