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汕头市检验检疫局透露,今年以来,在对液化石油气密度检测中,发现液化石油气密度虚报情况严重。其中从阿曼进口的3批液化石油气检验中就发现1批实测密度比发货人提供的密度低1.5%;从台湾地区进口的16船次液化石油气的检验中,发现实测密度比收货人提供的密度低0.5%-0.8%的有10船次,由于密度虚报导致重量短少近200吨,约合人民币90多万元。
据介绍,在国际贸易中,液化石油气采用容量计重的方式进行结算。在计重过程中,密度是影响计重结果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假如发货人故意提供高于实际的密度,则收货人就会因此遭受损失。
据了解,目前多数液化石油气贸易均采用船舱计重的方式,计量受运输工具、海浪、天气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误差,因此贸易双方就在合同中规定了0.5%的误差免赔率。就因为有了0.5%的误差免赔率,使不法发货人利用这一条款,抓住收货人没有密度检测能力的弱点,故意提供虚高的密度进行欺诈。当收货人发现密度虚高,凭检验机构的检测证书进行索赔时,也因为有0.5%的免赔条款,发货人只赔偿0.5%以外的货款,这样发货人可以获得0.5%的额外利益,这就意味收货人在每次交易中至少会损失0.5%的利益,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密度存在的问题则损失会更大。这种新的欺诈手法应引起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高度警惕。
有关部门建议收货人在签订合同时,以实际到货重量进行结算,目前国外大型企业大多采用此种方式。其次收货人应依托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加强对密度的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取得相关证书对外索赔,以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