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修订草案)》从上海市的燃气规划、燃气资源管理、燃气器具管理、用气安全装置管理、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燃气是高危险性的易燃、易爆气体,容易发生事故,如果处置不及时不适当,将可能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危害。为此,《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和发生事故时的组织救援职责。
上海市原本通过对燃气器具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来加强燃气器具的管理,2004年起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许可制度改为备案管理形式。由于后续监管措施尚未跟上,上海市燃气器具的管理和规范受到一定影响。《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细化了燃气器具销售备案制度,要求在上海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备案,备案产品必须经产品质量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并要求燃气器具的生产者或委托经营者对产品进行定期检测。为了更好地指导用户购买和使用安全型的燃气器具,《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了市燃气管理处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产品目录的义务。
目前,上海市燃气用气安全装置的普及率还比较低,《条例(修订草案)》按照对象不同分别进行了规定。对于燃气企业的供气站点以及在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要求其必须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对于居民用户,考虑到其燃气灶具和燃气热水器已经设置有熄火保护装置或再点火装置,则提倡和鼓励其安装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