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7月28日修订通过,该《条例》共八章四十六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对天然气管线设施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对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燃气设施的保护;市、州、县主管燃气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对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燃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及时制止、查处,确保燃气供气安全。”
此外,《条例》还明令规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
《条例》的出台,加强了燃气管理,规范了燃气市场秩序,是燃气使用者和经营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必将促进湖北省燃气事业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