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从价计征,不过税率暂按5%征收,未履行10%的上限税率。
10月26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就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及影响等问题解读时明确:11月1日起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新疆将根据国税总局这一要求,继续暂按5%的税率征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10月27日上午,自治区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
本月中旬,《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发布,根据修改后的暂行条例,原油、天然气的税率为销售额的5%-10%,焦炭为每吨8元-20元,稀土矿为每吨0.4元-60元,并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月开始全国范围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计征,是否会增加消费者的用油、用气负担?
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新疆率先试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16个月来的现状,以及西部其他11省区市推行原油天然气改革的情况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后,确实没有对原油、成品油及天然气价格造成影响。
自治区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副调研员先福军此前曾参与资源税改政策起草及修改过程,他说,目前,我国原油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接轨,主要根据国内各类原油所挂靠的国际市场相关品种的原油价格确定。影响国际原油价格的因素主要有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美元走势、地缘风险、国际炒作等。在此定价机制下,国内资源税的调整不会影响原油价格水平,影响的只是原油开采企业的利润水平。
同时,国内成品油实行与国际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调整原油资源税税率不会影响成品油价格,不存在价格传导,因此,不会增加炼油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国内天然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目前,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为每千立方米1155元,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后,仍执行这一基准价格,因此,不会对企业和最终消费者使用天然气的价格造成影响。
另外,这次全国推行的资源税改革仅涉及原油、天然气,没有调整煤炭、有色金属矿原矿等税率标准,因而不会影响这些资源产品的价格,也不会增加相关下游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
自治区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还表示,从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利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保护环境、调整经济结构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角度看,条件成熟时将从价定率的计征范围逐步扩大,税率水平也将逐步提高至上限空间,以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油气资源税改革后,我区资源税收入有了较大幅度增长,去年上半年,全区油气资源税仅为3.71亿元,下半年实行改革后为21.64亿元,同比增长450.89%。今年上半年,油气资源税实现26.63亿元,增长6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