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市辖三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瓶装燃气企业及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 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批准颁发瓶装燃气企业和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工作,明确要求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燃气用户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改装、报废、非法制造的燃气钢瓶以及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 钢瓶充装燃气;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超量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不得加热、摔砸、曝晒燃气钢瓶或者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不得涂改燃气钢瓶检验标记; 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这些措施落实了基层政府管理液化石油气瓶的职责,强化了管理力度,确保液化石油气瓶安全无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