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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通过立法加强燃气管理
日期:2007-09-17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 作者:苏州市人民政
关键词:
苏州市
燃气
为了适应苏州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保持法制的统一性,近期,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该《办法》在原有燃气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办法》明确了燃气管理主体,规范了高层住宅建设和竣工备案、燃气经营企业许可和日常管理、燃气用户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重点是加强以下两方面的管理:
一是加强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管理。根据国家鼓励推广燃气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的要求,结合苏州近几年发生的家用燃气事故,销售带有防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很有必要,为此,《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推广使用安全节能型燃气燃烧器具,不具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销售。同时,为确保产品生产者的售后服务与产品质量责任,《办法》还规定: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地设立或者委托设立维修站点,并配备齐全维修所需的配件,向用户提供安装、维修服务。
二是明确单位和个人在燃气安全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为保证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和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同时,针对燃气管道屡遭施工单位的破坏,社会影响大,安全隐患大等问题,《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另外,《办法》还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燃气设施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设置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建设、施工时应当派员现场监护等八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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