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湖北省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日前,湖北省建设厅就燃气专业规划编制修订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各市、州、直管市于2008年上半年完成规划的修订工作,县(市)于2008年底完成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
省建设厅强调,燃气专业规划要纳入当地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其规划范围应当覆盖到乡镇;要结合当地燃气事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具有一定科学性和前瞻性;编制规划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燃气规划设计单位完成,并组织专家评审,以保证规划编制修订的质量。
要认真执行规划的报批、变更程序。规划编制修订完成后应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
要搞好规划的执行管理。燃气工程建设要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不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的,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不得审批;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前,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配套设施用地,预留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未编制修订规划的城市,不应再审批新的燃气工程项目。确需建设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省建设厅要求,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规划编制修订工作的督办。省建设厅将于2008年底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