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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天然气产业发展历程及法律政策

日期:2012-01-13    来源:同花顺整理  作者: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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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01/13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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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美国 天然气

  美国由大约160家管道公司经营28.5万英里的管道,其中大约18万英里是跨州管道。据BP能源统计,据BP能源统计,2010年美国天然气消费量约占全美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27.2%,超过世界平均水平23.8%.其中,发电是最大的天然气用户,天然气用于发电已超过天然气消费总量31%,其次是工业生产领域和居民用气,均超过天然气消费总量的21%.

  目前,美国是全球天然气产业及市场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美国天然气产业发展历程及其在产业不同发展阶段所采取的法律及监管政策都对其常规天然气产业,乃至非常规气(包括煤层气与页岩气等)产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以下简要介绍美国天然气产业发展历程及其法律政策。

  1.美国天然气产业发展历程及法律政策

  美国天然气工业历经了百余年的历史,基本上可以划分为市场发展期、监管时期、监管失败期,以及调整、重建和取消管制时期这四个阶段。为了配合天然气发展,美国政府在天然气的不同发展阶段制定了不少的法律与政策,虽然有些政策经历了反复,但多数是在已有法律政策的基础上针对新问题做出的改进,进而使法规不断得到完善,以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1)1910-1950年:市场发展时期

  早期,美国在寻找石油时发现了大量天然气资源,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出现天然气市场,但是由于当时美国的市场结构比较简单,其特点是生产商与主要消费者之间签有长期合同、配气商拥有短距离的气田—城市门站管道,按照各州的成本加成法规,配气商在专有地区拥有特许经营权。但是由于天然气行业由州管理而非联邦管理,因此经济和管理上的障碍依然存在,造成州际管道很难建设和经营。

  为了排除这一障碍,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天然气法》,并成立了美国联邦动力委员会(FPC,后来成为“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国会授权FPC管制州际天然气管道运输,这包括监管州际天然气贸易、管道建设、运输成本,以及天然气价格。FPC为州际管道公司的输送制定公平合理的价格,但井口价格和州内天然气的输气和配送不受FPC监管,由各州公用事业委员会负责监管。美国政府在因自然垄断而无法引入竞争的情况下,首先对该行业进行了监管。

  该法规打破了州际天然气贸易的壁垒,但却使管道公司发展成为天然气的垄断经营者。(2)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监管时期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美国天然气工业发展迅速,但管道建设速度相对缓慢,由此导致了天然气价格的急剧波动和一些地区的供应短缺,这也促成了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对1938年颁布的天然气法案的修改。美国最高法院决定:《天然气法》应该包括对天然气州际管道和井口价格的监管,并由国会授权FPC设定州际井口价格,形成“菲利普斯决议”。根据菲利普斯协议,国会授予了FPC设定价格限制的权利。

  这个决议确立了美国早期的天然气供应结构:生产者将天然气销售给管道公司,管道公司再销售给地方配气公司,最后由地方配气公司销售给终端用户。天然气供应链上的各个环节的价格也都受到了监管:前两个销售价格受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机构监管,终端环节的价格受州或地方政府机构监管。

  问题是FPC虽然控制住了价格的波动,但是由于其设定的价格(0.5美元/百万英热单位)明显低于天然气实际的市场价值,导致了市场对天然气需求的增加,也打击了天然气生产商开发天然气的积极性,最终导致1976-1977年冬天美国中西部地区和东北部地区的天然气供应危机。(3)20世纪70年代晚期至80年代早期:监管失败时期

  人们将20世纪70年代的供气短缺归咎于对井口价格的控制。为此,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天然气政策法》,颁布该法规的实质是成立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来直接改革天然气的定价。该法案要求逐步取消对“新天然气”(1977年后开发的天然气井生产的天然气)价格控制,以促进开发新气源和非常规天然气(如煤层气)。从这一点来看,该法案与1954年的菲利普斯决议正好相反。同时,为了解决供气短缺问题,美国国会还颁布了《电厂和工业燃料使用法案》,该法案禁止新的工业锅炉和新电厂使用天然气,目的是为了保证对居民的供应。1978年底,受世界石油市场供求关系失衡带来油价暴涨的影响,加之美国天然气井口价格监管的放宽,美国天然气产量急剧增加。管道公司只是向用户索取足够高的价格来补偿它们向生产者支付的成本,而没有去选择最具价格竞争力的天然气供应商,因此,竞争性的市场还未形成,这导致了天然气的盲目生产。20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受到贸易逆差和财政赤字的困扰,外加金融开放,引发了1987年的金融危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天然气的需求。但市场本身的不成熟与信息滞后,使天然气的长期供应合同不能快速反应这一信息,合同中天然气的预估价较高。美国10年内天然气价格被人为地平均提升了7倍,明显地抑制了天然气需求,加之受《电厂和工业燃料使用法案》的影响,美国天然气需求从1979年到1987年下降了21%.最终导致20世纪80年代美国天然气供给的过量,也就是所谓的“美国天然气泡沫”。

  美国天然气过量供应导致的直接后果有两方面:一方面,自从8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管道公司对生产商的“照付不议”义务,管道公司的利润率不断下降,影响了管道的扩建工程;另一方面,天然气供过于求,井口价格急剧下降,对生产者造成了沉重的打击,许多生产者不得不减产,天然气生产又一次处于低迷状态,直到90年代才有所回升。(4)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现在:调整、重建和取消管制时期

  为使整个天然气行业再度起稳复苏,同时解决“照付不议”合同给管道公司造成的资金困难,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一直到整个90年代通过了新的法案,决定取消对天然气行业的管制,并转向市场导向作用更强的做法。主要法规政策包括:u?1985年1月,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通过436号法令,开放了州际天然气运输业,解除了对天然气价格管制。其中,在管道运输方面,436号令允许管道公司选择“公开接入状态”,即成为“合同运输商”,向所有用户提供非歧视运输服务,不再做中间交易商。这从根本上改变了美国对跨州管网公司的监管机制。

  u?1986年,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解除了对老天然气井口气价管制。u?1987年,美国国会撤消了1978年颁布的《电厂和工业燃料使用法案》。u?1989年,美国总统乔治。布什签署了《放开天然气井口价法案》,并宣布从1993年1月1日其开始执行该法案。至此,美国彻底解除了对天然气的价格管制,放开了天然气井口价格,天然气井口价格将完全由市场供求决定。u?1992年,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通过636号法令,要求州际管道公司将管道运输与其他各种服务(主要是销售)进行垂直分离,也就是要求建立不同的下属机构来处理分类业务。同时,636号法令还依据“简单实用”原则改进了计算运输费率的办法,规定采用指数法作为管道运价计算方法,并允许采用服务成本法、协商法和市场定价法;引进运输能力开放计划,也就是强迫现在的企业向竞争者开放管道输送能力。636号令还要求所有跨州管网公司必须开放其存储设施,即其在每一设施内的大部分的储存能力(除了管网运营商为了保持其输量和系统的平衡而必须维持的储存能力)必须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允许第三方租用。至此,消费者可从任一生产者处购买天然气,生产者也可直接向终端用户和批发商卖气,生产者之间展开争夺用户竞争;管道公司必须公平地提供管道服务,即管道公司要对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非歧视性管道运输服务,并根据运输成本收取网络接入费;开放进入的机制使得储存设施不仅用于后备的存货或季节性供给的补充来源,它还具有其他的功能,如,市场的参与者和其他第三方可以在天然气价格变动时将天然气从存储设施中移入或移出从而进行套利交易。u?2000年,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通过了637号法令,进一步精简了保留的管道管理规定,同时处理了运输能力开放计划和无效率问题。

  2.美国天然气市场主体及现状

  经过近百年的发展,目前美国天然气产业已经形成四大市场主体,主要包括生产商、管道(运输商)、当地分销公司(或当地公用设施公司),以及终端用户。

  (1)天然气生产商

  目前美国有超过6300余家的天然生产商和约530家天然气加工商,其规模也由家庭“作坊”到全球性大企业不等。独立的天然气公司(而非主要的一体化公司)钻探了大约85%的气井。该行业中有包括英荷皇家壳牌公司、英国石油公司、埃尔帕索天然气公司等大约二十几家主要的生产商。

  一旦气井投产,生产商或另一家被称为收集商的公司将建设管线与单个气井联系起来,并通过该管线将天然气销售给可能的买家。气井附近的一家处理厂或工业用户会购买此天然气,跨州的或州内的管道公司也可能收购天然气用于异地销售。另外,独立的天然气购买方将购买的天然气集合后销售给跨州或州内天然气管道公司。

  (2)管道运输商

  管道在天然气分配中起关键作用因为它们通常具有双重角色。作为批发商,管道公司从生产商处购买天然气,将其从井口运送到销售地,并批发给销售地的分销公司或零售给当地的工业用户。管道公司运输和销售其所拥有的天然气的业务被称为捆绑业务。这部分天然气的买方支付的价格包括天然气的采购成本和管道运输成本。

  此外,管道公司也提供单一的运输服务,即仅作运输商,为生产商或收集商与工业用户或分销商之间提供商业运输服务。目前,美国由大约160家管道公司经营28.5万英里的管道,其中大约18万英里是跨州管道。

  (3)地方分销商

  向居民、商业和工业用户分配天然气是由当地分销商完成的。这些分销商通常是私有的公用设施公司,按照州公用设施委员会规定的费率,从天然气最终用户收取服务费用。因此,这些分销商提供的是传统公用设施公司的服务。他们具有为规定地域提供服务的义务,其收费必须是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的。美国有大约1200家天然气分销公司,其中由投资者拥有的此类公司占有90%-95%的市场份额。与地方性的输配电公司一样,地方性的天然气分销公司的规模通常不大。

  近年来,美国天然气行业结构重整引起了两项值得关注的重大发展:一是出现了天然气中心市场和运输枢纽,就管道公司仅作为运输商(而不是批发商)的业务而言,中心市场和运输枢纽为天然气客户(也被称为运输商客户)提供不同管道公司之间运输链接和短期供应平衡等原本由管道公司提供的服务;二是出现了现货市场,中心市场和运输枢纽为现货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定价信息和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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