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文件涪府发〔2011〕98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加油加气站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加油加气站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 十月十七日
重庆市涪陵区加油加气站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加油加气站建站矛盾,避免暗箱操作,实现阳光政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涪陵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涪陵区境内在营、已批在建(未建)和列入本区“十二五”及以后政府规划的新供入市的加油加气站。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加油加气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加油加气站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区商务局、经信委、规划、国土、安监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加油加气站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特许经营
第四条 所有加油加气站均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经营者必须与政府授权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方可建设和持续经营。
第五条 加油站的有效期从初次取得《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之日算起,加气站的有效期从初次取得“加气站投产验收报告”之日算起,加油加气混合站的有效期以后取得证书或报告的时间为准算起。加油加气站的有效期为30年,经营期满政府无偿收回。
第六条 2007年之前取得《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和“加气站投产验收报告”的加油加气站有效期统一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计算,之后取得的按实际取得时间计算。
第七条 取得加油站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或成品油销售的从业资质和设施、设备;
(五)无偷漏税、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发生等级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
(六)有稳定的油源证明。凡是以中石油、中石化等成品油专营中央企业为油源供应商的,需提供与其省级公司3年以上供油合同;使用其他油源的,需提供在重庆市范围内有自备油库且油源、油量有足够保证的证明。
第八条 取得加气站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的从业资质和设施、设备;
(五)无偷漏税、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发生等级以上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
(六)有稳定的气源证明。凡是以天然气专营中央企业为气源供应商的,需提供与其省级天然气公司3年以上供气合同;使用其他气源的,需提供气源、气量有足够保证的证明。
第九条 区政府授权区商务局、经信委代表政府与合格的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条 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由区商务局、区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经营者实行年审,达到特许经营条件的继续经营;达不到特许经营条件的,下达整改通知,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特许经营条件的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第三章 竞拍程序
第十一条 凡新供入市的加油加气站一律实行土地(岸线)使用权与特许经营权“捆绑”拍卖制度。
第十二条 参与加油加气站土地竞拍者应当分别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 参与加油加气混合站土地竞拍者,除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外,应当同时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约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二)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接受对错误的修正或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加油加气站竞拍事务,具体事项事前应提前15天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巴渝都市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国家、省、区级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专家对竞拍申请者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向符合条件且已交纳保证金的申请人核发竞拍资格证。
第十七条 申请人凭竞拍资格证参加竞拍。中标候选者将在国家、省级或区级媒体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实名举报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成为中标者。中标者即获得该土地使用权,同时拥有加油加气站建设经营权。区商务局向中标者核发“加油站建设预核准通知书”,区经信委向中标者核发“加气站建设开展前期工作的预通知”并转报市经信委申请开展加气站前期工作,区规划、国土、港航局分别向中标者核发《加油站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加油站建设用地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岸线使用意见书》。中标者的保证金不退还,在办理相关竞买手续时与竞拍价冲抵,多退少补;未中标者,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竞拍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退还竞拍保证金本金。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中标人凭《加油站建设预核准通知书》、市经信委同意开展加气站前期工作的批复和建站用地手续,报市商委、市经信委分别申请加油站《规划确认书》和加气站立项批复文件。
第十九条 中标人在取得市商委《规划确认书》和市经信委立项批复文件后,正式成为该加油加气站的建设业主,并凭相关手续到区建设、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所有加油加气站应当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等规定执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加油加气站设计、建设、验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符合国家规范。
第二十一条 加油站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业主应按《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提交材料办理“一证一书”,先报区安监局、区商务局初审,再报市安监局、市商委审批。审批合格的,由市安监局和市商委向其分别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建设业主成为经营业主。
第二十二条 加气站项目竣工后,建设业主按《重庆市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管理办法》规定向市经信委申请试运行(区经信委转报),试运行3个月到半年(或累计运行2000小时),如设备安全生产的可靠性和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建设业主向市经信委申请投产验收(区经信委转报),市经信委组织投产验收合格后,向其出具投产验收报告,建设业主成为经营业主。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所有在营加油加气站,应在符合现行的技术安全规范前提下,补签特许经营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条件进行年审。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给以半年时间整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整改的经批准可再延期半年,到期后仍未达标的强制退出。
第二十四条 在营加油加气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商务局或经信委报市商委或市经信委批准,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或取消加气站经营资质:
(一)自愿退出不再经营的;
(二)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五条 在营加油加气站因自身原因(上述二十三、二十四条)退出经营的,其土地使用权和特许经营权由政府按经审计的建设成本(含土地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予以收回。在营加油加气站原则上不安排迁建或异地规划重建。
第二十六条 所有已批在建(含未建的)加油加气站,必须补签特许经营协议,并自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取得规划、土地、建设、消防、安评、环评等相应审批手续,尽快建成投用。期满仍未完善相应手续开工建设的,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建设经营权重新公开拍卖。
第二十七条 新供入市的加油加气站必须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规定标准建设,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颁发相关证书。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仍不达标的,强制退出。政府按土地出让本金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建设经营权,建造成本由建设业主自行负责,政府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凡通过竞拍取得加油加气站土地和建设经营权的,如因自身原因1年内未能取得相关手续开工建设者,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建设经营权并退还其中标时的竞拍本金;如因政府原因或外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1年内办妥手续并开工建设的,可申请延期半年,期满仍未开工建设的,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建设经营权,退还其中标时的竞拍本金和存款利息。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九条 加油加气站规划要与全区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岸线规划相符合:
(一)区商务局负责制定全区加油站布局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二)区经信委负责制定全区加气站布局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十条 空间落地规划的实施:
(一)由区规划局会同区国土局、商务局、经信委、安监局、港航局等部门,将加油加气站点纳入城市(乡镇)总体规划,落实选址并确定用地红线图;
(二)由区国土局负责按红线图落实加油加气站供地计划,确定宗地成本价;
(三)由区港航局负责落实水上加油站的岸线规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科学合理制定年度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经营;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的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及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对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安全完好与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加油加气站竞拍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拍。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三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依法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水上加油站的建设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涪陵区商务局、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