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新的《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上海市燃气部门将在受理燃气经营许可、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燃气器具和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产品备案等事项中,启用申请与受理、行政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等四类共十五种新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日期:2008-03-11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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