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价管(2013)006号
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52号)和当前进口液化石油气价格变动的情况,为保持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基本衔接,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的零售价格。具体如下:
一、车用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由现行每升5.44元降低为每升5.22元。
二、请市建设交通委继续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督促经营企业确保市场正常供应,并做好对各类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请市交通港口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对车用液化石油气出租车驾驶员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出租车行业的稳定
调整后的价格自2013年4月25日零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