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6日发布通告,决定从现在起,对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产生的油气污染物(VOCS)采取收集、密闭、贮存和集中处理的措施,并于今年年末前完成治理任务。
长春市政府决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新增的油罐车,应当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或者设施,油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安装的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者设施,须通过相应资质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排放污染治理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通告还要求,涉及较大规模建(构)筑物改造的,应当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应当一次完成回收治理改造,并预留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接口。汽油年销售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应当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和油气二次回收处理设施,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系统联网。
长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将对违法通告决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规定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经营单位油气排放污染治理改造项目完成后,须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油气排放进行检测。检测达标后,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环保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储油库、加油站发放验收合格通知书;对油罐车实行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