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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民用天然气价格上调或致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上涨

日期:2013-07-08    来源:中债资信  作者:王慧慧

国际燃气网

2013
07/08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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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民用 天然气 价格 上调 燃气

  观点简述:

  2013年6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上调了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据测算,调整后,全国平均门站价格由1.69元/立方米提高至1.95元/立方米。

  从调整方式来看,“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2013年调价涉及的存量气数量约为1,120亿立方米,增量气数量预计约为110亿立方米。按照2013年天然气消费增速约10%测算,至2015年,增量气占比达约25%。从发改委发布的《各省份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表》可以看出,增量气价格相对较高,未来2~3年,随着增量气占比的增大,天然气门站价格整体上涨幅度将较大。同时,考虑到此次价格调整中,增量气价格实行与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挂钩的定价方式,实现了高度市场化,且这也是存量气价格改革的方向,预计未来我国天然气气源价格有望逐步实现市场化。

  从调价对企业的影响看,此次非民用天然气价格上调将使中石油、中石化两家上游企业明显受益。从对下游城市燃气企业的影响看,此次非民用天然气价格上调将使城市燃气企业的成本上涨。但从历史调价影响看,2010年6月,国家发改委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立方米涨价0.23元)后,我国多数省市工商业用气、车用天然气价格随即进行了上调,且上调幅度大多超过了0.23元/立方米,少数地区还上调了民用天然气价格。因此,预计此次非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的上调或将再次引发各地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上调,且其上调的幅度将直接影响城市燃气企业的盈利能力。在调整较为滞后、调幅较小的地区,城市燃气企业利差空间将减小,盈利能力或将受到影响。但整体看,在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或将普调的预期下,预计城市燃气企业盈利能力受到成本上涨冲击较小。

  2013年6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上调了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民用天然气价格不做调整。此次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将天然气分为存量气和增量气。存量气门站价格每立方米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0.4元,其中,化肥用气最高不超过0.25元。增量气门站价格按可替代能源(燃料油、液化石油气)价格的85%确定。据测算,调整后,全国平均门站价格由1.69元/立方米提高至1.95元/立方米。

  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环节为门站价格,调价适用范围较广;增量气价格相对较高,随着其占比不断增加,预计未来几年天然气门站价格整体上涨幅度较大,且未来气源价格有望逐步实现市场化

  与2010年6月调整非民用天然气价格不同,本次天然气价格调整的环节由出厂价格(坑口价格)转变为门站价格。根据《通知》,门站价格为“国产陆上或进口管道天然气的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包括省内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直供用户等)在天然气所有权交接点的价格”,“现行门站价格由天然气出厂(或首站)实际结算价格(含13%增值税)和管道运输价格组成”。从适用的范围来看,由于门站价格适用于包括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在内的管道天然气,而在我国天然气消费结构中,管道天然气占主导份额,液化天然气(即LNG)占比较小,以2012年为例,我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约为1,446亿立方米,其中国产陆上天然气约1,067亿立方米,进口管道天然气量约为183亿立方米,剩余为进口液化天然气,因此此次调价适用范围相对较广。

  从调整方式来看,此次调价“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1]”,“增量气门站价格按照广东、广西试点方案中的计价办法,一步调整到2012年下半年以来可替代能源价格85%的水平,但设置了最高限价;存量气门站价格中,化肥用气实际提价最高不超过0.25元/立方米;其他用户实际提价最高不超过0.40元/立方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2013年调价涉及的存量气数量约为1,120亿立方米,增量气数量预计约为110亿立方米,两者的比重分别约为91%和9%。按照2013年天然气消费增速约10%测算,至2015年,增量气占比约达25%。从发改委发布的《各省份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表》(附件一)中可以看出,增量气价格较高,随着其占比的增大,未来2~3年,天然气门站价格整体上涨幅度将较大。同时,考虑到此次价格调整中,增量气价格实行与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挂钩的定价方式,实现了高度市场化,且这也是存量气价格改革的方向,预计未来我国天然气气源价格有望逐步实现市场化。

  此次非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上调或将引发城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普涨,预计城市燃气企业受到成本上涨冲击较小

  天然气到达省级门站后,需经过省内的输送到达城市门站,再到各城市终端用户,其中省内输送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各城市终端用户管道燃气的价格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方面,可以分为居民气价、工商业(含电厂)气价、车用天然气价等几类。工商业(含电厂)气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下双方协商定价,车用天然气亦由地方物价局制定指导价格及浮动区间,民用气价由地方物价局定价,调整需经过听证会。

  从调价对企业的影响看,此次非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将使中石油、中石化两家上游企业明显受益,经测算,2013年仅存量气部分即可增加收入270亿元[2]。从对下游城市燃气企业的影响看,此次非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将使城市燃气企业的成本上涨。但从历史调价影响看,2010年6月,国家发改委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方涨价0.23元)后,我国多数省市工商业用气、车用天然气价格随即进行了上调,且上调幅度大多超过了0.23元/立方米(表1),少数地区还上调了民用天然气价格。因此,预计此次非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的上调或将再次引发各地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上调,且其上调的幅度将直接影响城市燃气企业的盈利能力。在调整较为滞后、调幅较小的地区,城市燃气企业利差空间将减小,盈利能力或将受到影响。但整体看,在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或将普调的预期下,预计城市燃气企业盈利能力受到成本上涨冲击较小。未来中债资信将对各省市非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时间和调整幅度保持关注。

  表1:2010年我国部分省市非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单位:元/立方米)

省市

调整月份

上调幅度

省市

调整月份

上调幅度

北京

9

0.33

湖北

8

0.3855

天津

7

0.35

四川

7

河北

8

海南

9

工业0.253

山西

8

0.35~0.5

西安

10

上海

7

0.39

兰州

11

民用

南京

9

工业0.2,商业0.65

西宁

6

工业0.23,商业0.32

浙江

7

0.33

新疆

10

0.23

济南

7

0.2~0.4

  

附件一:

各省份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表(2013年7月10日调整后)

单位:元/千立方米(含增值税)

省份

存量气

增量气

省份

存量气

增量气

北京

2260

3140

湖北

2220

3100

天津

2260

3140

湖南

2220

3100

河北

2240

3120

广东

2740

3320

山西

2170

3050

广西

2570

3150

内蒙古

1600

2480

海南

1920

2780

辽宁

2240

3120

重庆

1920

2780

吉林

2020

2900

四川

1930

2790

黑龙江

2020

2900

贵州

1970

2850

上海

2440

3320

云南

1970

2850

江苏

2420

3300

陕西

1600

2480

浙江

2430

3310

甘肃

1690

2570

安徽

2350

3230

宁夏

1770

2650

江西

2220

3100

青海

1530

2410

山东

2240

3120

新疆

1410

2290

河南

2270

3150

  

  注:山东交气点为山东省界。

  [1] 存量气以2012年实际使用的天然气数量为基准,增量气是每年新增天然气消费量。

  [2] 由于管道天然气基本由中石油、中石化供应,中债资信根据存量气1,120亿立方米乘以0.24元/立方米得到其增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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