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施行。记者了解到,该条例从多方面限定了燃气安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其中对占压燃气管线和用户的不安全行为做了明确限定。
近期,我市发生两起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5月8日早6:30左右,槐荫区南沙居民小区一居民家发生液化气泄漏导致爆炸事故;6月20日下午2:30左右,历下区姚家镇原鲁泉水泥厂附近,一处二进大院内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通过现场勘察及初步分析认为,5月8日的事故原因是该住户居民不按规范要求,在卧室内使用燃气,且燃气泄漏发生爆炸。6月20日的事故是事主在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燃气供应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不具备条件的场所非法倒灌燃气,从事分销业务造成的。
如果严格按照《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两起事故也许可以避免。《条例》围绕供气安全,赋予燃气经营企业更多的权利。目前,我市燃气管道占压治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不顾公众安全,在燃气管道周围乱搭乱建,拒不拆除,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新《条例》首次明确规定: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对燃气用户室内存在的不同程度的违章,过去难以进行明确界定,不能从根本上进行解决,《条例》规定了燃气用户不得实施的10种行为。对用户家中装修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的情况,过去只能采取劝说和局部改造的方法,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隐患,《条例》将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作为禁止行为。《条例》首次明确提倡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提倡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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