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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代收天然气初装费 引小区的质疑

日期:2015-03-18  

国际燃气网

2015
03/18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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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 初装费 开发商

“按照物价部门规定,2013年7月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不允许开发商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等代收费,凭什么因为我们是团购房,就得交那2700多元?”面对开发商不予退款的行为,3月10日,市民张女士表示不解和气愤。

业主:开发商违规收取代收费

“我们是在2010年9月交付的第一笔定金。”张女士回忆,2010年,她们单位200多名同事一起团购房子,她也在龙泉福苑小区团购了一套142.87平方米的房子,先后3次交付12万元定金。

张女士说,2013年8月,她们和开发商渭南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除贷款外,随后又在2013年10月前向房产公司交付10万多元。“其中包括8月交付的契税、维修基金,测绘费、天然气初装费等共计35080.6元代收费,这里面测绘费、天然气初装费等有2700余元。”

“直到2014年12月交房时,我们才了解到物价部门早有规定,不允许代收天然气初装费等。”与张女士一样,在这里买房的于先生说,他们提出退还代收的2700元,但开发商不予理睬。“工作人员还说,他们是‘收费在前,收文在后’,所以不退。”

开发商:团购价本来就低代收费用没往房价中算

记者查阅发现,多位业主提到的不允许代收费政策,是指渭南市物价局2013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及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除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以外,不再缴纳其他任何费用。按照张女士等人提供的合同显示,签订日期确为2013年8月15日。

开发商工作人员表示,于先生等人的房子是2010年的团购房,购房时公司与业主单位签订过协议,价位本来就相对低于市场,且当初代收费用等都未算入商品房价格内。如果现在按照后来与每户签订的合同及物价方面的规定,那么中间的差价就只能由公司承担。

开发商到底能不能代收费用?“对于业主的代收费用问题,应该按照2010年签订的协议为主。”对此,渭南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认为,因为2013年规定出台前,开发商和团购单位已签订协议,业主张女士等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在后。

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武阿娟认为,“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以与实际使用人(业主)签订的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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