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2015-04-08
独立董事对公司受让濮阳市博源天然气有限公司51%股权
事宜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受让濮阳市博源天然气有限公司51%股权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质量高,盈利前景广阔,持有该公司股份有利于公司做优做强天然气业务,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推进公司战略转型。
2.本次交易履行了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相关规程,程序合规、合法。
3.本次转让价格主要依据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价格公允,保障了上市公司利益,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合理性我们表示赞成。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邢德茂 、汪 波、张大兵、段 颖
二零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