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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天然气交易市场的发展和特点及借鉴

日期:2015-06-15    来源:能源情报  作者:段言志 史宇峰 何润民 李孜孜

国际燃气网

2015
06/15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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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交易市场 欧洲天然气 天然气市场特点

天然气交易市场是天然气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其走向成熟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目前全球可划分为北美、欧洲和亚太三个主要天然气市场,其中北美和欧洲都形成了以天然气交易中心(gas trading hub)为基础的交易市场。比如美国的天然气实物购销主要通过在HenryHub、Chicago City gate、ColumbiaTCOPool等24个中心的现货交易实现,交易市场的供需灵活性对于保障需求和推进天然气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些学者对我国建立天然气交易市场进行了深入研究,大多侧重于从中国本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如何建设天然气交易市场进行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例如童晓光等分析了构建我国天然气交易中心的必要性与竞争力,并提出了4个具体的建设措施;胡奥林等研究了天然气交易市场的建设路线图,认为交易方式需从双边协商现货交易逐步过渡到期货交易所推出的期货交易上;郭杰等从价格机制上研究了将上海打造为交易中心的框架性思路。

笔者从另一个角度,通过研究国外成熟天然气交易市场的特点,来总结其对我国建设天然气交易市场启示。考虑到欧洲国家在天然气行业体制方面与我国有相似性(如大多数国家都只有1~2个自然垄断的天然气管道运营商,而多数天然气交易市场是依托于管道发展起来的),加之欧洲在2007年第三次能源改革后天然气的市场化交易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因此重点梳理欧洲天然气交易市场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 欧洲天然气交易市场发展历程和思路

1.1 欧洲天然气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 欧洲天然气市场的诞生缘于1959年荷兰格罗宁根大气田的发现。在20世纪60年~70年代,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成立了覆盖天然气勘探、开发、进口、管输和销售的一体化公司,纵向垄断了各国的天然气市场。由于气田开发需要稳定的资金回笼,起步时期的天然气销售主要用枯竭式或供应式长期贸易合同来捆绑用户,用户中途无法对合同进行调整或更改,也缺少市场化的交易方式。

自20世纪80年代起,以英国天然气公司私有化改革为标志的欧洲天然气市场化改革开始启动,主要措施是打破一体化垄断、放开上游市场。上游与管道公司的交易方式虽然仍采用长期合同约定,但建立了与油价挂钩的市场净回值定价机制,价格根据油价波动,由此实现了价格波动的半市场化交易。管道公司的批发环节采用捆绑销售,将购气和管输成本直接转嫁到用户,批以环节的交易仍不具有市场化特征。

1998年起,欧洲以天然气基础设施为切入点进行了三次改革,深入推进了天然气交易市场发展。1998年第一次改革提出了天然气基础设施的第三方准入,开放了各国的天然气市场;2003年第二次改革加强了对天然气基础设施成本的监审力度,各国成立了独立监管机构,推进跨国管道建设;2007年开始的第三次改革进一步强调了天然气基础设施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公平性和透明度,建立了统一的监管框架。在此基础上,管道公司的销售业务被剥离,只承担管输服务功能,因此用户(或能源交易商)可以直接从生产商处购买而不需向管道公司购买,管道垄断经营被彻底打破。三次能源改革还推动了欧洲各国间天然气管道的联网和市场大融合,由此出现了一些供需相对平衡的区域以及区域性的天然气价格,这些区域后来被打造为天然气交易中心,这些与供求关系紧密联系区域性价格也在天然气市场交易中被广泛采用(2013年欧洲约50%的天然气采用交易中心价格),并衍生了天然气期货与期权交易。这一阶段,天然气市场法律体系逐步健全、产业监管日渐严格、价格机制持续完善、交易方式日益多元,欧洲天然气交易市场开始走向成熟。

1.2 各国的天然气交易市场发展思路

英国天然气交易市场的改革发展始终走在欧洲前列。1982年,英国发布《石油与天然气企业法案》,首次为第三方买家打开了上游市场。1986年的《天然气法》针对管输领域采用强制性第三方准入,并成立了天然气管输和销售的监管机构。1996年,依附于国家天然气高压管网的国家平衡点(National Balancing Point,缩写为NBP)开始作为英国的天然气交易枢纽,起初主要用于平衡管网压力,后来成为交易和定价的中心。1997年又推出了欧洲首份标准化的双边交易条款“NBP97”,进一步提高了NBP交易中心的重要性。1997年1月31日,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nter-national Petroleum Exchange,缩写为IPE)发布首份NBP天然气期货合同,标志了英国和欧洲天然气金融交易市场的诞生。

荷兰政府积极主导天然气产业战略管理,推动和加强市场交易中心建设。1959年格罗宁根大气田发现后,政府合资组建了Gasunie管道公司开发天然气市场,并始终主导天然气交易市场的建设。在价格机制方面,为实现天然气收入的高回报,政府提出了市场净回值的定价方法;在资源开发方面,提出了“小气田战略”以鼓励边际气田的开发并限制大气田的开采;在管道连通性方面,加强了与德国、比利时等周边国家的管道连接,并修建了与英国相连的BBL天然气管道以增强市场话语权;在市场销售方面,分拆了Gasunie的销售业务成立了Gasterra公司,让后者独立开展天然气购销业务。2003年,在各方面条件相对具备的情况下,政府建立了虚拟的所有权转移设施(Title Trans- ferFacility ,缩写为TTF)交易中心,由Gasunie下属的独立子公司GTS负责运营。TTF的开放性得到了市场参与者的支持,ICE-ENDEX、POWERNEXT等能源交易所都推出了以TTF为交割地的天然气现货、期货、期权品种。

德国则实行管道市场化竞争,通过联盟形成区域性交易中心。德国天然气管输行业最初就严格奉行自由竞争、公平准入原则,凡是符合要求的国内外企业,都允许参与天然气行业投资,并拥有完全的基础设施 投资权与市场经营自主权,因此从德国建立天然气市场开始,天然气管道间就形成了竞争局面。为增强竞争性,2002年起,一些管道公司联合组建了区域性的天然气交易中心,主要目的是强化自有市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在客观上也推动了区域市场交易的发展。

2 欧洲天然气交易市场的主要特点

欧洲天然气交易市场涵盖面较广,重点分析欧洲天然气交易市场中组织机构(交易的管理)、天然气交易中心和交易所(交易的地点和场所)、天然气交易体系(交易的方式)三方面特点。

2.1 政府管理机构和民间组织各司其职

在欧洲天然气交易市场中,政府和民间都成立了一些机构组织,围绕政策研究、规则制定、信息发布等领域各司其职,在规范天然气交易的市场行为上起到了显著作用(图1)。其中,政府机构主要制定天然气战略规划、协调市场行为、监管行业发展等,而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协会主要提供决策咨询、搭建信息平台、出台行业标准等。

2.1.1 欧盟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EuropeanCommission,缩写为EC)是欧洲天然气行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职责之一是制定并组织实施包括天然气政策在内的能源政策。欧洲三次能源改革计划、管网统一法令等大多由欧盟委员会审定发布。

2.1.2 能源监管合作署

能源监管合作署(Agency for the Cooperation of Energy Regulators,缩写为ACER)是在欧盟推出第三次能源改革计划后,根据欧盟2009年713号决议成立的。其主要使命是在欧盟层面协助欧洲国家的能源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并协调各国间的能源监管与市场行为。在天然气行业上的主要任务是:审定欧洲跨国天然气输送管网运行规则,协调建立跨国天然气交易市场(包括零售环节)并进行监管。

2.1.3 各国管理机构

第二次能源改革前后,欧洲各国都相继成立了独立的天然气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本国天然气行业发展规划、天然气市场监测、天然气基础设施价格监管、基础设施第三方准入监管等(表1 )。

2.1.4 欧洲能源监管理事会

欧洲能源监管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an Energy Regulators,缩写为CEER)是欧洲各国能源监管机构自发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目的是促进建立统一、竞争、有效和可持续的欧盟内部能源市场。在天然气交易市场上的主要工作是针对天然气市场上的特定问题研究政策建议,也是ACER的主要合作伙伴。

2.1.5 欧洲输气运营商协会

欧洲输气运营商协会(European Network of Transmission System Operations for Gas,缩写为ENTSO-G)成立于2009年12月,是欧洲主要国家天然气管道运营商的合作组织。该协会主要负责独立研究跨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为ACER提供决策支持。

2.1.6 欧洲能源交易商联盟

欧洲能源交易商联盟(European Federation of Energy Traders,缩写为EFET)是欧洲从事天然气、电力、石油、煤炭等能源批发交易的行业协会。其对天然气交易市场最大的贡献是制定了一系列格式化的天然气交易合同,从而实现交易的流程、规则、手段和方式的标准化,活跃和规范了市场交易,使得欧洲进入到“天然气做市商”时代。

2.1.7 伦敦能源经纪人协会

伦敦能源经纪人协会(The London Energy Bro-kers' Association,缩写为LEBA)主要从事欧洲场外交易市场上的能源中介经纪服务,也为政府机构和市场提供天然气场外交易规则、交易信息、价格指数方面的咨询建议。

2.1.8 欧洲天然气基础设施信息平台

欧洲天然气基础设施信息平台(Gas Infrastructure Europe,缩写为GIE)集中了25个国家68个运营天然气基础设施公司的主要信息,这些公司都按照GIE规定的统一模板,在网站上公示其管道、储气库和LNG接收站的价格、可用容量、技术数据等相关资料,为用户使用天然气基础设施提供了极大便利。

2.2 欧洲天然气交易中心和交易所

天然气交易中心和交易所是欧洲天然气交易市场的重要因素。前者是指在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天然气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地点,既可以是实际的管道交汇点、LNG接收站,又可以是得到广泛认可的虚拟交易地点,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有1~2个交易中心。后者是可操作进行天然气实物或金融交易的区域性的实际场所,目前欧洲有5个交易所推出了天然气品种(图2)。

2.2.1 欧洲天然气交易中心大多为虚拟型

欧洲天然气市场交易中心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有英国NBP、荷兰TTF、德国NCG和GPL、比利时Zeebrugge和ZTP等。与北美不同,欧洲的天然气交易中心大多为虚拟型,这种交易中心是将区域性的管网视为一个虚拟的点,天然气交易都在该点进行,而不区分实际交割地点的差异。这样,管网中任何一处的天然气均为相同价格,因此在天然气管输费采用“入口/出口”法的情况下,天然气交易可以不考虑管道运输距离和价格问题。由于管网连通程度、局部供需状况、发展历史阶段等的不同,欧洲各大天然气交易中心的市场认可度和功能作用存在差异(表2)。

1)英国NBP是欧洲最早最成熟的天然气交易中心,2013年的市场流通率(市场交易量/消费量)在20倍以上。NBP的快速发展主要在于英国自身天然气市场的供需量大,市场透明度高,以及在制度和监管上的完善。NBP不仅具有天然气实物交易的功能,其避险、投机、资产配置等金融性功能也受到市场关注,吸引了全球投资者的积极参与。NBP价格已成为欧洲天然气基准价格,对欧洲其他天然气交易中心的价格有很大影响。

2)荷兰TTF是欧洲第二大天然气交易中心。与NBP一样,TTF具有实物交易和金融投资功能,市场透明度和交易保障度得到了市场参与者的广泛认可,市场流通率在15左右。TTF的快速发展在于地理位置优越、基础设施完善、气源供应充足、提供不同热值天然气的转换服务、管道运营商提供跨国管道容量绑定交易等。荷兰政府的重视对TTF发展也极为关键,例如在2010年政府提出的“天然气环形枢纽战略”中,将TTF建成欧洲大陆最主要的天然气交易中心是该战略的重要部署。

3)德国有NCG(Net Connect Germany ,缩写为NCG)和GPL(Gaspool Balancing Services,缩写为GPL) 两个天然气交易中心,各由6家管道公司投资成立。该交易中心绝大部分为日前现货合同,期货和远期合同量少,市场流通率在3左右。交易中心作用主要体现在平衡短期气量的供需上,需求方绝大部分是德国本地天然气用户。

4)比利时Zeebrugge交易中心是多条管道的实际交汇点,也是连接英国和欧洲大陆的两个交易点之一。早期,Zeebrugge被视为NBP在欧洲大陆的翻版,其交易气源、交易规则,甚至交易货币都与NBP一致。但由于实物型的交易中心在欧洲的接受程度不高,缺 乏与西欧其他国家虚拟型交易中心的融合统一,加之面对NBP、TTF的双重竞争,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市场流动率仅达到4左右。为增强交易中心的市场认可度,2012年比利时依托Fluxys运营的天然气管道推出了虚拟交易中心ZTP(Zeebrugge Trading Point)。

2.2.2 交易所的竞争合作不断加强

目前欧洲主要的商品交易所都推出了天然气交易合约,主要包括现货、期货和期权的标准化合同(表3)。近几年,欧洲交易所的竞争合作不断加强。2012 年洲际交易所(IntercontinentalExchange,缩写为ICE)收购APX-ENDEX,2013年又收购了NYSEEu-ronext,进一步巩固了ICE在欧洲地位,并继续将NBP和TTF两大交易中心推向全球市场。为与ICE 竞争,2013年欧洲两个专门的能源交易所EEX与POWERNEXT合作成立了泛欧天然气合作组织 (Pan-European Gas Cooperation,缩写为PEGAS),以打造专业统一的欧洲能源交易平台。

2.3 欧洲天然气交易市场体系

第二次能源改革后,欧洲天然气开始实行非捆绑式定价。由于在销售环节,天然气商品和天然气基础 设施的所有权分离,从而用户需要分别购买天然气商品和管道储气容量。因此天然气交易市场被划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天然气商品市场和天然气容量市场(主要指天然气管道容量、天然气储气库容量、LNG接收站容量的交易市场)。

2.3.1 天然气商品的交易途径

天然气商品的交易主要包括长期合同、场外交易和交易所交易3种途径。

1)长期合同交易是通过与天然气生产商签订10年以上长期供应合同进行的交易。这类交易方式的特点是合同期长,价格、交易量、结算方式等由供需双方直接协商谈判确定,不受政府管制,条款内容通常保密,价格与替代能源价格、通货膨胀率等挂钩。目前长期协商合同的市场份额正逐步减少,已从2000年的80%以上降到目前的约50%,目前主要在俄罗斯、阿尔及利亚、挪威、荷兰等资源国的天然气交易中使用。该交易方式的优点是排除第三方,交易费用低;缺点是没有固定合同模板,双方需要对涉及的所有条款一一进行协商,谈判难度大、周期长,此外,由于在资金、资源、运输、气候等多方面的不确定性,供需双方都存在违约可能,交易对手风险大。

2)场外交易(OverTheCounter,缩写为OTC)是供需双方通过经纪人达成的双边交易,是欧洲天然气市场化交易的主要方式。欧洲OTC交易起步于英国“NBP97 ”条款,交易双方只需要填写买卖方、供应周期、日供气量、价格等交易确认信息就能快速完成交易。现阶段欧洲OTC交易使用最多的是EFET标准合同,采用“主条款+交易中心附件”的方式。OTC 交易主要通过经纪人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双边撮合,通过市场参与者报价或询价,并由系统自动识别买家和卖家来实现交易。

OTC交易可分为两种:①实际交易,即以获取天然气实物为目的的交易,又可细分为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②金融交易,即以天然气避险投机获利为目的的交易,包括掉期交易、期权交易等。OTC交易的主要特点是不受政府管制、采用标准化合同、通过经纪人交易等。优点是交易便利、规范、快捷;缺点是需要支付中介费用,成本较高,且存在一定的交易对手风险。

3)交易所交易(Exchange)主要包括现货和期货交易。现货交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短期现货(Spot),一般在1~2d内由交易所组织进行实物交割;另一种是与管道平衡机制相联系的即期现货(如ICE-END-EX的OCM市场),即管道公司为平衡天然气管道压力参与的市场交易,是一种对破坏管道系统平衡性的市场参与者的惩罚机制(这种交易可不进行实物交割) 。天然气期货交易一般都出于投资保值避险等金融性目的,用现金清算的方式平仓,只有很少一部分用于实物交割。

此外, 还有些依托交易中心的小型平台用于气量平衡交易,这些交易方式可也视为交易所交易的范畴,如NCG的出价系统(Bidsy stem)、TTF的系统平衡信号 (System Balance Signal)等。

在交易所的天然气交易是一种更加规范的方式,其特点是受到政府金融部门的严格管制,采用标准化合同,信息公开、透明度高,大多数用户都可匿名参与交易。最大的优点是交易所一般采用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模式来降低交易对手风险,充分保障了天然气交易的进行;缺点是结算和交易都要支付费用,还需缴纳保证金,交易成本很高。

2.3.2 天然气商品市场价格的形成

天然气商品价格的形成主要受供需状况、当前价格、市场预期等因素影响。每天在每个交易中心有大量的天然气交易,一些咨询机构、行业期刊、行业报纸等权威信息平台通过收集和发布天然气交易信息,市场交易者可以很容易地获取交易价格、交易量、交易走势等资讯,并对自己下一步的出价行为做出决策,从而形成了新一轮的市场价格。可以说,欧洲天然气市场信息的高透明度促进了天然气交易价格的客观形成。能源交易所和咨询机构(如ICAP、Tankard)也会根据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定期发布相关指数,这些指数被普遍用于指导交易合同的签订,也对天然气商品价格的形成带来影响。

2.3.3 天然气容量市场的运营与监管

欧洲天然气容量市场主要是天然气管道容量、储气库容量和部分LNG接收站容量的交易市场。由于天然气基础设施具有自然垄断性,因此容量市场的交易受到政府严格监管,主要以欧盟委员会提出的管网法令(Network Code,缩写为NC) 为基础,并在ACER建立的容量配置机制、拥堵管理程序、平衡法则等规则下运行,确保天然气容量市场的稳定有效。

天然气容量市场可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容量由系统运营商销售给天然气用户,主要遵循容量配置机制,如管道容量配置采用拍卖、捆绑、先来先得等方式,储气库容量配置采用用户优先权排序、拍卖等方式。按时间跨度,容量可分为年度、月度、每日、小时等类型,按稳定性可分为固定、可中断等,不同类型的容量采用相应的配置方式。在二级市场上,用户可以转让持有固定容量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欧洲天然气容量主要通过多家管道公司联合组建的电子平台进行交易。目前主要建有PRISMA、TRAC-X、匈牙利—罗马尼亚容量交易平台等,ICE- ENDEX也可以进行储气库容量的交易。2013年成立的PRISMA是欧洲大陆最主要的天然气管道交易平台,涉及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的29家管道公司。

欧洲天然气管道和LNG接收站采用监管定价,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法定期测算监管价格。储气库大多采用协商定价,主要存在于储气业务放开的国家或地区,但如果储气服务处于垄断状态,则只能采用政府规定的储气库费率。

3 对我国建设天然气交易市场的启示

3.1 注意发挥各市场参与和管理主体在建设天然气交易市场中的作用

欧洲国家的政府、民间组织、金融机构、天然气生产商、管道公司、天然气大用户等市场参与和管理主体,在建设天然气交易市场过程中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了各自的积极作用。如政府侧重于对天然气交易市场的全局性、战略性发展问题的把握,CEER、EFET等民间组织主要在完善交易方式、发布市场信息、制定交易规则上提供支撑,金融机构则在繁荣交易市场、增强灵活性上起到了独特效果。可以说,通过多主体的共同努力才实现了欧洲天然气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

针对我国实际情况,未来应明确政府机构、协会组织、天然气生产商、管道公司、储气库公司、燃气公司等在天然气交易市场中的角色定位和功能作用,做好分工、划定职责,让更大范围的主体参与制度建设。既要让政府更好地发挥指导协调规划作用,又要将条件成熟的、该由市场自身形成的制度交由市场完成,充分调动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天然气交易制度。

3.2 统一、 透明、公平的市场秩序极为重要

欧洲第三次能源改革后,欧盟委员会进一步强调了要加强欧洲能源批发市场的整体性和透明度,完善统一、透明、公平的市场秩序。例如,欧洲各国天然气监管机构都依照欧盟委员会统一的监管框架来制定适合本国的天然气监管政策,再加之ACER在各国家之间的协调,使得整个欧洲的天然气生产与进口、管道建设、市场规则、交易体系等方面的差异很小,有利于天 然气交易市场的推广。另一方面,欧洲天然气交易市场在信息披露、政策制定、技术指标上都不断增强透明度,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创造了较为公平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

我国建设天然气交易市场应注意区域性市场间、区域性市场与全国性市场间在关键制度设计上的一致性,因地制宜和协调统一相结合,在各地区天然气市场差异发展中突出整体市场的连贯性。同时,要搭建信息公开的平台,建立健全市场参与主体平等对话的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3.3 鼓励参与和提高交易中心的流动性是建设天然气交易市场的关键

天然气交易市场越高的流动性,就意味着释放越大量的交易信息,就越能发现价格和吸引参与者。在NBP、TTF等市场流动性强的交易中心,天然气商品可以经过多次转手,即便同一批天然气商品都能从期货到现货、从远期到即期反复进行交易,从而在交割期临近、市场信息增多的情况下,天然气真实价格和价格就能逐渐被发现。此外,NBP和TTF还能为以投资获利为目的的金融性交易者提供市场,高流动性能为他们自由进出天然气市场、降低交易风险带来便利,既能给潜在参与者极大吸引力,又能建立交易中心的可信度并得到更大范围参与者的认同。

我国在天然气交易市场的顶层设计中,有必要研究制定全面市场化交易的体制机制,吸引参与者,增强天然气交易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操作层面,可通过政策鼓励国内外多种角色的参与者进入天然气交易市场,在国内现有能源商品交易所以及上海、广东等自贸区适度发展天然气金融衍生品,推广标准合同的使用并加大对合同违约的处罚,进一步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等。

3.4 需要重视天然气容量市场的制度建设

欧洲始终都围绕天然气基础设施、经营体制机制改革来推动天然气交易市场发展,建立了既公开透明又严格监管的天然气容量市场,尤其在管道和储气库的价格监管、第三方准入、容量配置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极为完备,使得天然气容量市场更加有序和透明。

国家已实施了油气基础设施公平准入,为将来的天然气容量交易市场奠定了基础。未来我国应建立市场化的容量配置机制来提高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同时要加强容量市场制度的顶层设计,研究天然气容量的交易方式、管理体制以及与天然气商品之间的关系,真正使天然气容量市场成为天然气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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