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注意发挥各市场参与和管理主体在建设天然气交易市场中的作用
欧洲国家的政府、民间组织、金融机构、天然气生产商、管道公司、天然气大用户等市场参与和管理主体,在建设天然气交易市场过程中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了各自的积极作用。如政府侧重于对天然气交易市场的全局性、战略性发展问题的把握,CEER、EFET等民间组织主要在完善交易方式、发布市场信息、制定交易规则上提供支撑,金融机构则在繁荣交易市场、增强灵活性上起到了独特效果。可以说,通过多主体的共同努力才实现了欧洲天然气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
针对我国实际情况,未来应明确政府机构、协会组织、天然气生产商、管道公司、储气库公司、燃气公司等在天然气交易市场中的角色定位和功能作用,做好分工、划定职责,让更大范围的主体参与制度建设。既要让政府更好地发挥指导协调规划作用,又要将条件成熟的、该由市场自身形成的制度交由市场完成,充分调动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天然气交易制度。
2 统一、透明、公平的市场秩序极为重要
欧洲第三次能源改革后,欧盟委员会进一步强调了要加强欧洲能源批发市场的整体性和透明度,完善统一、透明、公平的市场秩序。例如,欧洲各国天然气监管机构都依照欧盟委员会统一的监管框架来制定适合本国的天然气监管政策,再加之ACER在各国家之间的协调,使得整个欧洲的天然气生产与进口、管道建设、市场规则、交易体系等方面的差异很小,有利于天然气交易市场的推广。另一方面,欧洲天然气交易市场在信息披露、政策制定、技术指标上都不断增强透明度,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创造了较为公平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
我国建设天然气交易市场应注意区域性市场间、区域性市场与全国性市场间在关键制度设计上的一致性,因地制宜和协调统一相结合,在各地区天然气市场差异发展中突出整体市场的连贯性。同时,要搭建信息公开的平台,建立健全市场参与主体平等对话的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3 鼓励参与和提高交易中心的流动性是建设
天然气交易市场的关键天然气交易市场越高的流动性,就意味着释放越大量的交易信息,就越能发现价格和吸引参与者。在NBP、TTF等市场流动性强的交易中心,天然气商品可以经过多次转手,即便同一批天然气商品都能从期货到现货、从远期到即期反复进行交易,从而在交割期临近、市场信息增多的情况下,天然气真实价格和价格就能逐渐被发现。此外,NBP和TTF还能为以投资获利为目的的金融性交易者提供市场,高流动性能为他们自由进出天然气市场、降低交易风险带来便利,既能给潜在参与者极大吸引力,又能建立交易中心的可信度并得到更大范围参与者的认同。
我国在天然气交易市场的顶层设计中,有必要研究制定全面市场化交易的体制机制,吸引参与者,增强天然气交易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操作层面,可通过政策鼓励国内外多种角色的参与者进入天然气交易市场,在国内现有能源商品交易所以及上海、广东等自贸区适度发展天然气金融衍生品,推广标准合同的使用并加大对合同违约的处罚,进一步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等。
4 需要重视天然气容量市场的制度建设
欧洲始终都围绕天然气基础设施经营体制机制改革来推动天然气交易市场发展,建立了既公开透明又严格监管的天然气容量市场,尤其在管道和储气库的价格监管、第三方准入、容量配置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极为完备,使得天然气容量市场更加有序和透明。 国家已实施了油气基础设施公平准入,为将来的天然气容量交易市场奠定了基础。未来我国应建立市场化的容量配置机制来提高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同时要加强容量市场制度的顶层设计,研究天然气容量的交易方式、管理体制以及与天然气商品之间的关系,真正使天然气容量市场成为天然气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