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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燃气安全新规16年起施行

日期:2015-11-25    来源:厦门网

国际燃气网

2015
11/25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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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安全 燃气企业 管道燃气

燃气安全事关百姓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谐,必须警钟长鸣。只有把安全用气意识深植在每个用户的心中,才能实现燃气安全的长效管理,在日常生活、生产中实现燃气使用的长治久安。

近日,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召开全市燃气安全工作会议,将11月23日至27日定为“美丽厦门安全用气宣传周”,全面展开宣传、贯彻2015年10月30日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各级燃气管理中心和各燃气经营企业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精心部署,积极行动,全面展开了用气安全知识、法规的宣传工作。同时,各区各相关部门进一步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行动、瓶装燃气“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建设美丽厦门营造良好的安全用气环境。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将是我省首部颁布实施的行业性安全法规。那么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部地方性法规?它究竟为厦门的燃气安全带来了哪些新的变化?近日,记者专访了市市政园林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副处长黄文辉,请他对《若干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1、原有法律条文不适应发展需要

问:厦门不是有《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吗?为什么还要出台《若干规定》这样一部地方性法规?

答: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厦门市的燃气事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截至2014年年底,厦门拥有燃气管道约2400公里,管道燃气用户近50万户;汽车加气站24座,加气公交车859部,压缩天然气出租车5290部;瓶装燃气企业7家,供应站点119个,用户超过40万户。燃气主干管网已基本覆盖建成区。燃气应用也从居民生活用气、商业用气,逐步拓展到发电、化工、车用等多个领域,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管问题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仅限于岛内,无法满足跨岛发展的需要,而且《条例》施行至今已经17年了,由于颁布得较早,《条例》部分规定与上位法不完全一致。譬如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燃气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但《条例》却规定实行市一级管理。

此外,面对厦门市燃气安全工作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已经无法满足监管要求。比较突出的就是《条例》在管理条款上及对违法情节的处罚上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厦门市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对职能部门在燃气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分工,对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迫切需要法规条款予以明确。因此,厦门市出台《若干规定》,对《条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2、市、区两级管理 确保用气安全

问:您提到厦门市燃气管理要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那么要如何分级管理,如何做好日常监管,《若干规定》又是如何从法规上予以明确的?

答:厦门市要建立市、区两级燃气管理体制。《若干规定》已经明确,“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区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辖区内燃气安全监管工作”。这样一方面可以更加合理地进行燃气配套设施的布点规划,保障群众的燃气供应,更好地服务民生,另一方面能将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纳入辖区管理体系,就近进行监管,确保用气安全。

此外,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燃气安全监管工作。长期以来,厦门市燃气行业仅有主管部门,没有具体管理机构。这一局面今年发生了改变。厦门市正通过设立市区两级燃气管理中心,建立健全上下齐抓共管、部门协调配合、职责分工明确、网格化全覆盖的燃气管理体制机制,从而加大对燃气企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保障市民用气的安全和规范。今年4月13日,市燃气管理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这个中心隶属市市政园林局,下设综合科、瓶装燃气管理科、管道燃气管理科和汽车加气站管理科四个机构。中心最重要的工作是做好燃气行业的安全检查和监管工作。目前,各区燃气管理机构均已挂牌成立。

3、多部门分工协作 齐抓燃气安全

问:燃气安全监管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作,那么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别是什么,《若干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若干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按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相应的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运输及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运输燃气的,可依法予以查处;公安机关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对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储、销售燃气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依法应当经消防安全许可的燃气经营、使用场所的监督检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授权实施燃气安全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燃气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和液化石油气充装环节的安全监察,以及对钢瓶的充装、检验环节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流通领域燃气器具以及附件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燃气主管部门的指导,按照规定协助燃气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管;负责日常巡查、宣传,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依照规定程序报告。镇(街道)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燃气安全有关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镇(街道)配齐燃气安全专职人员,并提供业务培训和经费保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4、强化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问:厦门市燃气用户和燃气设施设备数量庞大,单靠政府部门的监管是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的。要想实现燃气安全的长效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承担起义不容辞的责任。《若干规定》在这方面做了哪些要求?

答:《若干规定》用了相当多的篇幅对燃气经营企业应尽的责任进行了要求。首先,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燃气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全面负责。还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以及安全责任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若干规定》还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年度入户安全检查。对餐饮场所用户每六个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其他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这在过去是从来没有过的。厦门市燃气经营企业过去虽然也有入户安检的制度,但都由企业自行制定方案,检查的频次并没有明确要求。事实上,入户安检对确保安全用气非常有必要,也是燃气经营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入户安检一方面可以检查用户燃气设备的安全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用户规范用气,另一方面也可以借机做好安全用气宣传,向用户提供技术指导。

相比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气更需要加强安全监管。《若干规定》对瓶装气供应站点的安全、经营、管理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对瓶装燃气的配送也做了相应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若干规定》明确,要对燃气钢瓶实行数字化管理,做到燃气钢瓶流转数据的可追溯查询。这项工作非常有意义,实行数字化管理后,每个钢瓶都有自己的数字“身份证”,可以全面追踪钢瓶的出厂、充气、销售、配送、换气、检修等整个过程,还能与用户信息一一对应, 时时监控钢瓶流向,实现钢瓶流转可追溯、可监控。各家燃气企业只能对自家钢瓶进行充装,杜绝正规钢瓶沦为“黑气”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还可根据钢瓶条形码,追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目前厦门市各燃气企业均已全面着手建立液化气钢瓶数字化管理系统。

5、用户应当守法合规用气

问:除了政府部门和燃气企业,燃气用户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呢?

答:燃气安全工作,不仅是政府部门和燃气企业的事,广大用户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燃气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用气规定,不得使用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燃气,不得擅自封闭管道燃气设施,不得将专门用于安装燃气表、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作他用。

小吃店、小饭馆、熟食摊等“小字号”餐饮场所,常常存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了解燃气安全知识的问题,店里液化气瓶放置不规范,消防条件不过关也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对此,《若干规定》专门对餐饮场所的用气进行了规范,要求“餐饮场所使用五十公斤单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应当具有五百平方米以上的经营面积,设置专用气瓶间,且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禁止餐饮场所使用五十公斤气液相双头液化石油气钢瓶”。这也是目前厦门市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之一。

《若干规定》还要求餐饮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设施。据了解,目前各区都已经开展或计划开展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湖里区在全区3000多家餐饮场所安装了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思明区也已下发通知,在全区餐饮等场所(含企事业单位及学校食堂等)推广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政府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购买、安装费用实行一定比例的补助。

6、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黑气”等行为

问:“黑气”在生产、运输、存储、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都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对“黑气”的查处和打击,《若干规定》做了怎样的要求?

答:无证经营的瓶装液化气俗称“黑气”。《若干规定》提出,“市、区燃气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行为”,从而对负责查处“黑气”的部门做了明确。目前厦门市正全面开展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全面深入排查燃气行业内的安全生产隐患,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黑气”等违法违章行为。这种行动今后可能每年都要定期开展。

对于生产、销售“黑气”的行为要严厉打击,明知违法还要使用“黑气”同样要受到重罚。小吃店、小饭馆、熟食摊等“小字号”餐饮场所,常常是“黑气”销售的对象。对此,《若干规定》明确罚则:“没收燃气钢瓶,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么大的处罚力度将有力压缩“黑气”经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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