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 号)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 号),根据上述通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燃气”)自 2015 年 11 月 20 日起采购非居民用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 700 元。
近日,天源燃气收到石河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河子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市发改价[2015]20号)。根据该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年12月8日零时起,对石河子垦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一、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顺减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下调额为0.7元/立方。
1、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2.92元/立方,调整到2.22元/立方。
2、团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3.12元/立方,下调到2.42元/立方。
3、对签有天然气工商业直供协议的,供需双方可参照具体调价文件精神协商确定其直供天然气价格。
4、为及时疏导上游价格调整带来的价格矛盾,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根据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化,及时对天然气销售价格做出调整,平衡有序地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
二、车辆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1、车辆用气销售价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发改能价[2012]824号)文件规定,按90号汽油与车用气的1:0.6的比价关系,衔接毗邻地区车辆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决定将石河子垦区的车辆用气,由现行标准3.88元/立方调整到3.03元/立方执行。
2、建立车辆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油气价格联动机制。以2015年12月7日90号汽油的中准价格5.06元/升为基数,原则上以季度为周期计算,凡油价降低或提高0.50元/升,车用气销售价格按国家规定比价同步调整。具体价格由石河子市发改委实时发布执行。
三、调整车用气价差收入征收标准
1、市区车用气价差收入征收标准调整为0.61元/立方;团场车用气价差收入征收标准调整为0.22元/立方。
2、城市公交车辆用天然气价格补贴标准调整为0.99元/立方。经测算,预计增加本年度天然气收入 150 万元。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