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茂名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暨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5年12月25日上午9:00-12:00,时间半天。
二、会议地点
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朝阳办公区九楼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一)听证会参加人(30名)
1.消费者参加人(12名):黄帝金、张亚杰、黎 洁、邹 翀、吴庆华、张光玲、陈宇丹、柯柳婵、梁 婷、曾文祥、李日梅、卢 军。
2.经营者参加人(1名):周长云。
3.利益相关方参加人(3名):林帝辉、黄强钦、李丽萍。
4.专家、学者参加人(5名):李春林、吴璟恒、陈洪春、董日忠、陈仲伟。
5.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参加人(9名):杨吴林、张 强、陈 纾、苏金龙、吕 飞、郑郁培、廖 党、程玉婷、谭淑文。
(二)听证人(3名)
苏定伟、彭卓瑜、李宇峰。
四、听证方案主要内容
(一)调整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暨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主要政策依据
(1)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规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由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或收费标准,并由市、县发展和改革局(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价格听证。
(2)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2〕266号)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由城市管道燃气企业的定价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构成。定价成本包括购气成本和配气成本,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监审相关规定核定。合理利润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不同的建设资金来源、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3)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1048号)的规定:“已通气城市在2015年12月底前必须建立阶梯气价制度,条件允许的,尽可能结合气价调整等同步进行。”
以上内容同时可登陆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网页(http://fgj.maoming.gov.cn/)查询。
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