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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润燃气八代销点转型供应站

日期:2015-12-14    来源:厦门网

国际燃气网

2015
12/14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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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华润燃气 管道天然气 LNG

厦门市燃气用户和燃气设施设备数量庞大,要想实现燃气安全的长效管理,单靠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承担起义不容辞的责任。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将是我省首部颁布实施的行业性安全法规。这部法规用了相当多的篇幅对燃气经营企业应尽的责任进行了要求,特别是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燃气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

作为厦门市最重要的燃气经营企业,厦门华润燃气始终警钟长鸣,通过强化制度约束,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若干规定》中的部分条款,早已成为厦门华润燃气的企业规章,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10月30日《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通过审议后,厦门华润燃气对外加大了新法规的宣传力度,对内则展开全员动员,认真贯彻落实新法规的各项规定。

A、八个代销点转型供应站

12月1日,在位于殿前村1292号的殿前燃气代销点内,厦门华润燃气液化气事业部的相关负责人与代销点进行了财务核算、营业款管理对接,同时,对站点的供用气合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用气环境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供应站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等管理制度都进行了明确。

经过这一系列的变动,殿前燃气代销点转型成为企业直营燃气供应站,供应站的安全、经营、服务管理全部纳入厦门华润燃气的管理体制,成为企业的一个分支机构。

当天除了殿前燃气代销点转型为供应站,还有灌口、林后、岭兜、大嶝、新阳、后溪、金山7个站点也完成了转型。

《若干规定》中要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其所属供应站(点)的安全、经营、服务管理,企业所属供应站(点)应当以分支机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备案为该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若干规定》通过审议后,厦门华润燃气立即按照要求着手展开了燃气代销点的全面转型工作。公司与劳务承揽公司——厦门市和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作合同,各供应站从业人员与劳务承揽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根据测算,转型后,因这8个燃气供应站点厦门华润燃气每年要增加约130万元的成本。

相比于资金的投入,更重要的是责任的担当。厦门华润燃气的管理者很清楚,这不是换一块牌子的事情,而是要求企业实实在在把燃气供应站点的人员管理、安全生产、经营服务等各个方面的责任承担起来。

为此,华润燃气成立了工作小组,抽调经验丰富的企业骨干落实转型工作。该工作小组加强人员培训,强化安全检查,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站点的管理水平,从而确保了代销点的顺利转型。

B、加强新法规宣传培训

11月29日下午3时许,在金鸡亭小区内西林幼儿园边的小广场上,厦门华润燃气公司客户服务部、液化气事业部的员工展开了一场燃气安全宣传进社区的活动,宣传的重点正是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若干规定》。活动获得市民热烈响应,赶来参加活动的居民络绎不绝。

免费发放的《若干规定》和《安全用气手册》等宣传资料十分抢手,工作人员更是成了“香饽饽”,被居民们围着提问,应接不暇。

一本本小册子传播法规,一张张笑脸传递温情。11月下旬,结合市里开展的“燃气安全宣传周”活动,厦门华润燃气通过发送短信、客服窗口介绍、上门安检、施工现场宣导等多种途径宣传普及《若干规定》。

除了金鸡亭小区,华润燃气还走进杏林社区、神山三航小区等居民区开展燃气安全进社区活动,与居民面对面交流,宣传《若干规定》。截至12月初,华润燃气已经在多个活动现场发放《若干规定》、《安全用气手册》各600多本,接受群众咨询700多人次,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事实上,厦门华润燃气每年都要组织50余场“燃气安全进社区”活动,走进岛内的居民生活小区和岛外的乡村,向民众宣传用气安全常识、燃气法律法规,帮助居民解决各种用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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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零距离的交流和沟通,不仅加强了用户的安全意识,还更好地了解了用户的用气需求和用气难题,从而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水平,改进服务质量。

不仅对外加强新法规的宣传,对内华润燃气更是加强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做到了“全员参与、一个不落”。

11月13日起,厦门华润燃气在公司内开设了法律培训系列课程,分三期进行专场培训,培训的主题分别是燃气行业法律法规、合同法基础及买卖合同事务、公司法基础及最新法规。《若干规定》的条款正是培训的重要内容。培训采取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方式,还结合实际案例,让员工们不仅对新法规记得住、弄得懂,更融会贯通到自身业务中,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

C、成立专职餐饮用户安检队伍

12月6日下午3时许,厦门华润燃气的安检员陈柏良、卢深走进了西林路一家名为“碗碗香”的小餐饮店里。他们出示了工作证,在征得店家的同意后,走进厨房开始对燃气设施细细检查起来。陈柏良一手持着手电筒,一手拿起可燃气体测漏仪,在燃气表和管道的接头处、阀门处、燃气软管两端、灶头等处慢慢扫过……卢深则在一旁拿着《液化气用户入户安检单》对照上面的选项不停地做着记录。“其他都没问题,就是燃气胶管用的年头有些久了,要赶紧换新的”,检查完毕后,陈柏良提醒经营者。店主连连点头答应。

《若干规定》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方案”。过去,华润燃气的瓶装气用户的入户安检工作主要是由送气工完成的。去年11月以来,厦门华润燃气进一步加强了入户安检工作,一方面加强了对送气工的培训和督导,另一方面则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了针对餐饮用户的专职安检队伍,陈柏良、卢深就是其中的一对搭档。他们每天穿大街、进小巷,穿梭于大大小小的餐饮店,主动寻找燃气安全隐患。今年9月,专职安检员在龙山文创园内发现一个餐饮店的厨房位于半地下空间,违反政府文件要求,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华润燃气也停止向其供气。街道和相关执法部门接到报告后对餐饮店予以取缔,周边居民的安全得到了保障。

截至今年11月,厦门华润燃气完成餐饮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6266户次,发现一般安全隐患2844处,较大安全隐患198处,整改隐患358处,其中较大安全隐患全部完成整改。华润燃气还与1382家餐饮企业签订了安全用气合同。

厦门有40多万天然气用户,厦门华润燃气客服部安检中心负责对用户家中的燃气管道、表阀等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安检员每周被随机分配到指定片区,每个人一周要完成300户左右的安检任务。入户安检常常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最大的难题就是住户的不信任,吃闭门羹对他们来说是常有的事。“证件、制服、笑容和耐心是我们工作的法宝”,安检员苏少艺说。在他们的努力下,华润燃气入户安检率高达77%,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

D、钢瓶规范化管理先行一步

相比于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气更需要加强安全监管。《若干规定》对瓶装燃气的使用、配送也做了相应的要求。在这方面,厦门华润燃气走在了法规的前面,早早就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全力保障瓶装液化气的使用安全。同时华润燃气还尽责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加大投入,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闲置瓶、黑气瓶、报废瓶的回收、回购工作。

早在2006年,华润燃气的液化气钢瓶条形码管理系统就已投入运行。该系统为每个钢瓶配上了防伪“身份证”,使用条形码自动识别技术对钢瓶流转进行全程化监控,实现了钢瓶管理的自动化和全程电脑信息化。钢瓶的总量、库存、流向、送检、报废和新增等信息全部实现了跟踪管理。

去年11月,华润燃气启动了“流浪瓶回家”行动,全面寻找、召回流失在社会上的华润燃气液化气钢瓶,从而尽可能消除燃气瓶安全隐患,压缩“黑气”的生存空间。“流浪瓶”指的是游离在燃气企业正常充装、销售以及安检体系之外的液化气钢瓶。

“检验合格的15公斤钢瓶每个回购价达到100元,5公斤钢瓶每个40元,几乎赶上了新瓶的采购价”,华润燃气的液化气事业部负责人介绍说,企业为了开展好“流浪瓶回家”行动,不惜投入巨大的财力、人力、物力,使大量黑气瓶、闲置瓶、报废瓶离开了用户家,保障了居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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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开通管道天然气后,原来使用的液化气瓶没了用处,为了帮助小区居民及时处理这些液化气瓶,厦门华润燃气还主动靠前服务,组织力量走进小区为居民统一办理回收液化气瓶的业务。

截至今年11月19日,华润燃气回收报废瓶26542个,处理执法部门查扣的黑气瓶4515个,回购各类液化气瓶32311个。

【法规摘登】

《若干规定》餐饮场所如何规范用气?

第二十条 餐饮场所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

餐饮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质量、计量标准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等安全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设施,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餐饮场所使用五十公斤单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应当具有五百平方米以上的经营面积,设置专用气瓶间,且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禁止餐饮场所使用五十公斤气液相双头液化石油气钢瓶。

鼓励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规定部分区域或者部分类型的餐饮场所应当使用管道燃气。

第三十二条 餐饮场所燃气用户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燃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使用燃气钢瓶的,没收燃气钢瓶,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场所燃气用户使用燃气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燃气主管部门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立即采取停气措施,并责令限期改正;餐饮场所燃气用户无法按期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餐饮场所燃气用户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分别由质监、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普通燃气用户使用燃气要遵守哪些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 燃气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用气规定,不得使用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燃气,不得擅自封闭管道燃气设施,不得将专门用于安装燃气表、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作他用。

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器以及以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热水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

第十九条 燃气用户需对户内管道燃气设施进行改装、迁移、拆除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用户承担。

《若干规定》对建设项目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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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堆放土头杂物或者其他大宗物品;

(二)擅自进行机械开挖、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三)擅自重车碾压;

(四)封闭燃气设施;

(五)位于海域、溪流的燃气管道设施,在其保护范围内擅自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六)其他损坏或者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由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挖掘施工前,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查询作业区域地下燃气管道埋设情况。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接到查询申请时,应当立即予以查询,在作业区域内没有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应当当场给予书面答复;有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应当在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方式、各方义务等进行约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动工三日前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标志后,方可施工。

对未进行查询确认或者未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办理道路挖掘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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