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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12月15日起下调非居民用气价格

日期:2015-12-15    来源:百度乐居

国际燃气网

2015
12/15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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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价格 管道天然气 非居民天然气

国际油价持续下行,东莞今日(12月15日)起将首次启动气价联动调整机制,下调非居民用气价格啦!12月14日,记者从东莞市发改局获悉,从12月15日起,东莞 将首次启动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价格与购气成本同向联动机制,结合购气成本下降,下调非居民用气各类用户气价0.55元/立方米至0.85元/立方米不 等。

购气成本下降带动气价下调

根据《关于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14〕5号)的规定,东莞从2014年1月15日起,建立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价格与购气 成本同向联动机制,规定以2012年综合购气成本3.27元/立方米(不含税)为基期购气成本,当综合购气成本累计变化超过0.1元/立方米(不含税) 时,按“同向联动”原则启动联动机制。

东莞市发改局表示,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分别降低了“西二线”天然气到广东省和到东莞市的最高门站价格。由于东莞市气源结构中“西二线”天 然气占比近53%,降价后对东莞市综合购气成本影响较大。综合考虑“西二线”天然气降价因素和天然气企业2013年至2015年11月各种气源购气情况, 核算得出东莞市城市管道天然气企业综合购气成本为2.78元/立方米(不含税),已符合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为此,该局决定启动联动机制。

启动联动机制后,东莞市基期综合购气成本由原3.27元/立方米(不含税)调整为2.78元/立方米(不含税)。东莞市发改局表示,根据机制联动方法,非 居民用户分类销售价格=原分类销售价格+分类销售价格单位调整金额,其中:分销价格或公用性质价格单位调整金额=(当期综合平均购气成本-基期购气成 本)×(1+增值税率);工商业用气价格单位调整金额=(当期综合平均购气成本-基期购气成本)×(1+增值税率)÷80%。

在此基础上,东莞市发改局在综合考虑气源结构变化趋势后,决定从12月15日起非居民用户各类销售价格分别下调0.55元/立方米至0.85元/立方米不等。

其中非居民用气分销价格由原来的3.85元/立方米下调至3.30元/立方米,公用性质用气价格由原来的4.40元/立方米下调至3.85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气价格由原来的5.60元/立方米(上浮为零,下浮不限)下调至4.75元/立方米(上浮为零,下浮不限)。

学校、福利机构执行气价有变数

从2016年1月1日起,东莞市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东莞市发改局表示,目前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届时气价将按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的第一、二档平均气价水平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为贯彻国家、省、市支持教育、社会养老服务等事业发展的精神,当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的用气价格高于公用性质用气价格时,按公用性质用气价格执行。

具体来说,从2016年起,东莞居民用气将按照用气量执行三档气价,分别为:第一档年户均用气量0—370(含)立方米,价格为3.60元/立方米;第二 档年户均用气量370—560(含)立方米,价格为4.32元/立方米;第三档年户均用气量560立方米以上,价格为5.40元/立方米。按照此次调整后 的公用性质用气价格3.85元/立方米,一旦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福利机构等每年的用气量超出居民用气第一档(每年370立方米)的用气量限制,其执行第 二档和第三档的气价都会高出执行公用性质用气气价。当出现这种情况时,这类用户的气价将不再执行居民气价标准,而转而执行公用性质用气气价标准。

东莞市发改局强调,新的气价调整机制启动后,全市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

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前后对比

分类原气价(元/立方米)调整后气价(元/立方米)分销价格3.853.3公用性质用气价格4.43.85工商业用气价格5.60(上浮为零,下浮不限)4.75(上浮为零,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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