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油气资源战略选区调查与评价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5年3月25日发布 资厅发[2005]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油气资源战略选区调查与评价项目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全国油气资源战略选区调查与评价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油气资源勘查开发战略,由中央财政拨款安排的公益性油气资源战略选区调查、评价以及综合研究项目。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论证、预算编报、成果验收、汇总及发布。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负责编制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财务司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和项目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油气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具体实施项目的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申请油气调查、勘查登记。
第二章 选区论证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油气资源的要求、国家油气资源勘查开发战略和项目规划,提出年度战略选区调查评价计划要点,并组织石油公司、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编报年度油气资源战略选区建议。
第六条 选区建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区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选区名称、地理坐标、以往工作基础、选区依据、技术路线等。
(二)选区中的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起止年份、工作范围、主要实物工作量、预算成果、经费概算、组织管理等。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对年度油气资源战略选区建议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全国油气资源战略选区调查与评价项目计划建议,并向财政部提出预算安排建议。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根据财政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进行选区项目的立项筛选,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立项的要求,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立项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报告;
(二)项目申请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明材料;
(三)项目所在区块的地质调查证或油气勘查许可证。
第十条 项目立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作目标及意义;
(二) 工作依据;
(三) 技术路线;
(四) 预算成果;
(五) 工作部署和工作量;
(六) 经费预算和配套资金。续作项目需说明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七) 质量保证措施;
(八) 所附相关图件。
第十一条 地质勘查司、财务司和油气中心共同组织专家对项目立项报告进行论证、项目概算审查和矿权复核,并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出全国油气资源战略选区调查与评价项目预算建议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按预算渠道批复项目预算,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
第四章 项目执行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计划,编制项目设计书和预算实施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计划和项目设计书,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监控制度,在确保项目工作质量的基础上,开展项目施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选区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已下达的项目计划任务指标有重要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依法编报的项目工作年度报告,须同时抄报油气中心,重大进展随时编报专项报告,油气中心应当做好报告的汇总和整理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全国油气资源战略选区调查与评价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印发)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成果汇总及发布
第十八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写选区项目成果报告会结题总结上报国土资源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储量审查登记和资料汇总。
项目成果由国土资源部发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实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