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碳排放量,培育壮大全市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和LNG车辆(船舶)研发制造等相关产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广应用LNG车辆(船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以更新替代为主、再制造为辅”“示范、推广、全覆盖”的总体思路,加快LNG车辆(船舶)在交通运输领域的推广应用,带动LNG生产、LNG加气站建设、LNG车辆(船舶)装备制造及全产业链发展,形成标准体系健全、站点布局合理、装备制造跟进、配套政策完善、市场稳步发展的产业格局,加快建成LNG高效利用产业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
1.安全有序,示范引领。LNG车辆(船舶)再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油改气”相关政策,确保LNG车辆(船舶)使用安全;选择环保性和经济性突出的典型行业进行示范,有序培育和壮大LNG车辆(船舶)市场。
2.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以LNG专项规划为指导,着力解决规范标准、产业政策等关键问题;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调动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企业参与LNG车辆(船舶)推广应用及相关产业发展。
3.统筹协调,错位发展。统筹LNG生产、LNG加气站建设、LNG车辆(船舶)装备制造及相关配套产业发展,为LNG车辆(船舶)推广应用提供强有力的产业支撑;结合安全环保、能源保障、经济效益、产业带动等因素,统筹推进LNG车辆(船舶)产业与CNG汽车、电动汽车产业错位发展。
二、推广目标
到2017年,全市LNG车辆力争达到0.6万辆,LNG船舶力争达到100艘,消纳天然气(页岩气)3亿立方米/年,综合减排12万吨/年;LNG加气站达到30个,LNG加气码头达到4个,兴建LNG工厂1个。
到2020年,全市LNG车辆力争达到2.5万辆,LNG船舶力争达到200艘,消纳天然气(页岩气)12亿立方米/年,综合减排45万吨/年;LNG加气站达到80个,LNG加气码头达到8个,LNG工厂达到2个。
三、实施步骤
(一)示范阶段(2015年)。
以城市发展新区作为LNG车辆(船舶)重点推广区域,以部分城际客运车辆、主城区市政环卫车辆(垃圾运输车)、部分物流配送车辆和工程车辆(水泥罐车、运渣车等)、旅游客车为LNG车辆推广示范重点,LNG客运车辆达到250辆,LNG货运车辆达到1000辆;以采砂船、滚装船和小型货船为LNG船舶推广示范重点,LNG船舶达到25艘。
(二)推广阶段(2016―2017年)。
――客运车辆:拓展至城市发展新区多数城际客运线路,以及部分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和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的城际客运线路,鼓励条件成熟的线路更新替代车辆采用LNG车辆。力争LNG城际客运车辆、旅游客车总量达到1000辆。
――货运车辆:拓展至主城区物流配送车辆和条件成熟的大中型长途物流车辆,力争LNG货运车辆总量达到5000辆。
――船舶:拓展至普通货船,力争新增普通货船15%为LNG船舶,LNG船舶达到100艘。
(三)全覆盖阶段(2018―2020年)。
――客运车辆:覆盖全市城际客运线路,鼓励旅游客车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车以及条件成熟的农村客运车辆更新替代为LNG车辆,LNG客车达到2500辆。
――货运车辆:鼓励社会大中型货运车辆更新替代为LNG车辆,LNG货运车辆达到22500辆。
――船舶:拓展至多数机动船,力争新增机动船15%为LNG船舶,LNG船舶达到200艘。
四、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加快LNG车辆(船舶)市场培育。
通过行政引导、国企示范、项目带动等措施,充分展现LNG车辆(船舶)的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形成LNG车辆(船舶)推广应用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引导社会车辆(船舶)使用LNG动力。
1.政府优先采购。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把LNG车辆(船舶)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新增的市政环卫垃圾运输车、餐厨垃圾运输车积极推进采用LNG动力;其他公共部门新增的客车、特种车辆,应结合车辆用途、使用频率、安全因素等优先采购LNG车辆。
2.市属国有企业示范带动。重庆交运集团、重庆旅投集团、重庆港务物流集团、重庆钢铁集团及其他市属国有企业新增的各类客运(含旅游)车辆、货运车辆、货运船舶优先采用LNG车辆(船舶)。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本企业LNG车辆(船舶)发展计划,有序推进LNG车辆(船舶)更新替代。
3.政策引导推广。将LNG货车纳入主城区内环配送车辆试点车型,并给予内环道路通行保障;严格执行燃油汽车的尾气排放标准,及时制定外环以内建设工地工程车辆、非道路工程机械的LNG推广计划,引导高排放燃油汽车和机械更新替代为LNG动力;加快淘汰黄标车,引导更新为LNG动力车辆;客车新增指标向LNG车辆倾斜投放,对更新或新增的LNG客车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二)加快配套站点建设。
以LNG站点规划为依据,根据LNG车辆(船舶)推广目标,采取“以车(船)定站(码头)”的方式,适度超前建设LNG加气站(码头)。
在LNG车辆推广初期,允许在长途汽车客运站场、大型物流基地、在建工地等场所,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临时撬装式LNG加气站点,加强日常监管,实行逐步退出机制。
(三)积极培育发展LNG装备制造及相关产业。
鼓励本地整车(船)制造企业采取合资合作、技术引进、自主创新等方式,研发生产大中型LNG普通货车和专用货车、大型LNG客车以及标准型LNG船舶,力争到2017年形成LNG货车产能2000辆、客车产能500辆、船舶产能20艘;到2020年形成LNG货车产能4000辆、客车产能1000辆、船舶产能30艘。
鼓励本地车辆(船舶)配套企业及其他装备制造企业大力发展车载LNG气瓶、LNG气化器、LNG储罐、潜液泵、加气机、箱体系统、电气仪表系统等设备制造业,力争到2017年LNG车辆(船舶)制造、LNG加气装置本地化配套率达到50%,到2020年达到80%。
鼓励LNG车辆(船舶)、装备制造及加气站(码头)建设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装备。在满足国家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具备资质和能力的车辆(船舶)制造、修理企业从事LNG车辆(船舶)再制造。
(四)实施一批示范项目。
以LNG工厂为基础,以LNG车辆(船舶)有效需求为引导,以站点建设为支撑,推进一批LNG示范项目。近期加快兴建LNG工厂1座,推广LNG车辆1000余辆、LNG船舶20余艘,及时总结示范项目在市场培育、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宣传展示LNG车辆(船舶)使用的环保、安全和经济效益,为LNG车辆(船舶)全面推广应用提供借鉴。
五、政策支持
(一)推动减排交易。
进一步研究市场化推进方式,利用天然气价格优势,严格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将LNG车辆(船舶)减排的碳及主要污染物直接进入交易市场,引导LNG车辆(船舶)使用和推广。
(二)提供财政支持。
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支持LNG车辆(船舶)使用单位申报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农村客运车辆成品油补贴资金等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三)加强用地保障。
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在LNG车辆推广初期,允许在长途汽车客运站场、大型物流基地、在建工地等场所,利用租赁土地建设临时撬装式LNG加气站,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四)实行价格联动。
LNG零售价格(折算成标准状态立方米)与0号柴油(升)零售价格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性定价。
(五)完善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LNG车辆(船舶)使用企业的融资需求,创新服务模式,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LNG车辆(船舶)购置及再制造提供贷款、融资租赁、担保等金融服务。鼓励节能服务等社会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LNG车辆(船舶)购置及再制造提供投融资及相关配套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推广应用LNG车辆(船舶)工作机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负责,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检查督促实施进度,统筹推进全市LNG车辆(船舶)推广应用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行业管理,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商业、国土、环保、规划、质监、安监、物价、港航等部门按相应职责做好服务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LNG车辆(船舶)推广应用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加强标准规范建设。
着力解决当前全市LNG车辆(船舶)推广应用中存在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缺失等问题,完善标准规范体系,促进LNG车辆(船舶)推广的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完善行政许可手续,制定LNG经营管理办法、LNG加气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加强行业规范性管理。
加大LNG生产、储存、运输及LNG汽车加气站设计与施工等国家标准规范的执行力度,加快制定撬装式LNG加气站等地方标准。
(三)营造推广应用氛围。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LNG车辆(船舶)的环保、安全、经济效益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不断增强全社会推广应用LNG车辆(船舶)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