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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

日期:2016-04-05  

国际燃气网

2016
04/05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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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 燃气管理 管道燃气

    从南昌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在南昌市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室内外燃气管道设施,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可以设立瓶装燃气服务点,但需距影剧院、学校、商场和物资仓库、交通通信枢纽等重要公共场所和重要设施不得少于20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需保证稳定、不间断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连续停止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
 
    在居民使用燃气方面,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逾期30日不足额缴纳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时停止供气。 
 
    此外,初装管道燃气用户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自行开通点火的;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居民用户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居民用户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燃气经营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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