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4月18日,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晋江
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气电")收到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的《关于2014年
燃气电厂剩余调剂气量和2015年置换气量补偿方式的补充通知》(闽经信函石化[2016]173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将《补充通知》主要内容及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补充通知》的主要内容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此前下发的闽经信石化[2014]663号文和闽经信石化[2015]299号文,规定了2014年11月16日-2015年底期间置换气气量及其补偿差价(详见公司2014-061号公告),闽经信函石化[2015]164号文规定了2014年上半年剩余调节气量23.48万吨及其调剂补偿差价(详见公司2015-018号公告)。针对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关于置换气的补偿方式
2015年底前已经置换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的置换气,补偿差价由中海福建天然气公司通过燃气电厂气价折让方式补偿给包括晋江气电在内的3家燃气电厂,补偿差价为0.214元/方(含税);对2015年底前城市燃气无法消化的部分置换气量,补偿差价由中海福建天然气公司按照净额补偿方式补偿给3家燃气电厂,净额补偿差价为0.1869元/立方米(不含税)。
2、关于调剂气的补偿方式
对于2014年剩余调剂气量23.48万吨,由中海福建天然气公司安排调剂销售后,补偿差价按净额补偿方式补偿给3家燃气电厂,净额补偿差价为0.7948元/方(不含税)。
二、《补充通知》对公司的影响
1、晋江气电2014年剩余调剂气量补偿已经于2015年度兑现完毕。
2、根据闽经信石化[2014]663号文,2015年晋江气电分配的气量置换指标为44.852万吨。2015年,晋江气电已经置换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23.3458 万吨,剩余城市燃气无法消化的21.5062万吨将根据《补充通知》规定,由中海福建天然气公司按0.1869元/立方米(不含税)的净额补偿差价标准补偿给晋江气电,如该补偿政策在2016年度全额兑现,预计可增加晋江气电2016年度利润5,783万元,具体数额及会计处理将以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为准。
上述补偿政策能否在2016年度全额兑现完毕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