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燃气使用的安全管理方面,我市要求燃气用户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更加侧重了用户在燃气安全使用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此,《呼和浩特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做了明确规定。
“第23条主要是广普性的规定,就是所有的燃气用户应该承担哪些安全管理的责任。”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燃气办负责人王平解释。
第23条规定:燃气用户不得购买和使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燃气;不得在同一房间内混合使用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不得在使用燃气的同一房间同时使用其他明火,不得在高层建筑和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存储瓶装燃气;不得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应当主动联系燃气经营者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出租房屋时应当与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协议中明确双方共同承担安全使用燃气的责任;用户购买、使用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由具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和人员安装、维修、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专有设备等。
“第24条对管道燃气用户的一些行为做了特别强调,这些条款的设立就是为了最大程度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王平解释。
第24条规定:管道燃气用户不得遮挡、包裹和擅自改动燃气管道、设施;不得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者密封的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
“第25条主要是餐饮瓶装用户在日常使用钢瓶的过程中所规定的一些必须的条件。”王平解释,呼和浩特地区主要的瓶装液化气用户集中在餐饮业,为了保证在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呼和浩特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对钢瓶的储存、使用做了明确规定。
第25条规定: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独立瓶装气化站;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储存燃气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储存间;气瓶储存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室内应当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器设备,把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并在储存间外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气瓶储存间地下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构筑物,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禁止使用气液两相瓶,备用燃气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护墙隔开等。